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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黄儒 《法制与社会》2013,(9):104-105
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应注意把握两罪的关键区别,特别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单单从案件的定性上进行判断,还要结合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进行综合的裁判。  相似文献   
772.
高伟民 《法制与社会》2010,(10):137-138
盗窃罪是我国社会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该罪的预防是刑事领域热点问题,本文旨在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思考,以寻找有效预防盗窃罪的刑事司法综合手段。  相似文献   
773.
陈波  范小军 《法制与社会》2010,(16):276-277
盗窃罪、诈骗罪作为一种传统型、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由于两者均为侵财类犯罪,主观犯意相同、客观行为也具有相互交错的情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以获取财物的关键行为作为切入点,进而从刑法上处分关系的内涵出发,在理论上对上述疑难问题进行探索和甄别,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774.
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75.
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 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 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 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 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76.
2008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任某在北京西二旗站西侧驾驶着一辆吉利车拉黑活,被海淀区上地城管分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该车扣押,并停放于上地城管分队停车场内。1个小时后,任某伙同妻子李某使用备用钥匙秘密将该车  相似文献   
777.
白斌 《法学研究》2009,(4):108-121
在许霆案的讨论中,刑法教义学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只有通过宪法教义学的介入才能够得以消解,即必须反思刑法第264条特殊加罚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在现代社会,相较于其他行业的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繁荣而言更为重要。由此,在刑法上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特别关照应当被允许。但是,无论从比例原则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所设定的刑罚,在只限于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一点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上已经难以充分说明,即为了达到立法目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不能被认为是基于合理依据的差别对待。争议条款违反了宪法平等权规范,应属无效。  相似文献   
778.
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论述了为泄愤窃取他人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从而能界定了盗窃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时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779.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中,秘密性一直是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并且被按照通说来普遍接受和一贯奉行。但是,“平和窃取说”对“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进行发难,这给理论乖实践中认定划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带来冲击。本文认为,“平和窃取说”没有实际上解决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秘密性仍然应当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780.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将刑法第264条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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