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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于冲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3):57-61
盗挖海砂等海洋资源盗窃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侵害了国家财产,还导致海洋地质灾害、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干扰正常的渔业生产等。但是传统环境刑法侧重于保护陆地环境及资源,因而司法实践中对盗挖海砂等海洋资源的行为无论是用非法采矿罪还是用盗窃罪都面临困境。为此,应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拒不停止开采"从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条件中予以取消,另外,宜将"非法采矿罪"修改为"盗取矿产资源罪"。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将一些海洋资源盗窃行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822.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侵占罪除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还存在对"信赖利益的破坏",即对社会诚信的践踏。只要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 相似文献
823.
824.
论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的定性——兼论侵占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实行行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是指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或者经持卡人合法授权的人,在明知银行的ATM机出现技术故障的情况下,进行取款、转账等操作程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五个特征,即信用卡的真实性、主体的合法性、银行的过错性、行为的形式正当性和主观的恶意性。对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应当定盗窃罪,而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或侵占罪处罚。 相似文献
826.
82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趋复杂,以债权债务的取得和灭失为代表的财产性利益越来越需要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存在分歧,并由此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及执法不统一情况.这既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不利于维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基于此,通过分析评述中外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属性的不同观点,提出对盗窃罪犯罪对象属性的看法,然后从财产性利益的概念、特征入手,阐述债权凭证等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并以司法实践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佐证. 相似文献
828.
一位市民趁交警不备,推回了自己被暂扣的摩托车。事发后,检察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9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罚金3000元。 相似文献
829.
赵运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90-96
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特征。在该过程中,支付宝平台没有选择可能,只能根据支付指令转移资金,不符合诈骗罪被骗主体有处分财产选择权的教义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论证转移支付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循环论证之嫌。实践中从他人微信账户中转移资金、通过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股票账户中转移股票、从他人财付通账户中转移钱款等非法行为,一般都依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830.
将信赖利益作为风险刑法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之间的连接点,是刑法理论主动应对风险社会的表现。可将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法益解读为“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以信赖利益重塑职务侵占罪的法益观,有助于解释职务侵占罪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及解决本罪在司法认定上的疑难。基于“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职务侵占行为的手段是复数的,职务侵占罪的刑罚设置具备合理性,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非公有制单位给予自己的信赖,这里的职务既不具备管理性,也不具备持续性。相比于单一法益观和“财产+公权力”型复合法益观,“财产+信赖”型复合法益观具有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