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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享受服务之后逃缴费用的行为已屡见不鲜,但对其如何处罚则众说纷纭。有力说主张构成盗窃罪,但这种观点遭到了强烈反对。然而,反对逃费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德日刑法理论而展开的,在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背景下,其理由均经不住推敲。盗窃罪的实质是人对财产的支配状态发生转移,在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场合,支配状态的转移是指债权人丧失对债权实现的支配力,导致债权在事实上无法履行。逃费涉及的服务合同具有交易匿名性、履行即时性等特性,债权人支配着一个空间范围,进而能有力地请求身处其中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逃离了该空间范围时,债权人事实上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也无法向法院诉请债务人履行债务,实质上使得他人支配的公私财物发生了转移,应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822.
823.
《法制博览》2020,(7)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规定为犯罪,纳入了刑法制裁的范畴,但是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解释来给司法者执法者提供一个有权威的标准在实践中作为参考,学者们对于扒窃是否应当入罪也仍然存在着争议。扒窃行为怎样才能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各地司法实践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以数额犯对待,有的以行为犯处理。这将导致刑法的刑罚不确定性,违背刑法的公平适用原则。本文即从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解读入手,以语义分析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分析扒窃型盗窃罪的入罪的标准及司法认定,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824.
潘星丞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5):67-70
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盗窃由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理论界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解释 ,并引发了盗窃罪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的争论 ,但两种理论解释均有其缺陷。实际上 ,理论和实践都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本土资源。从我国刑事立法上看 ,盗窃罪的法益只能是财产所有权 ;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 ,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825.
王焰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4)
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两罪相同与相似之处表现在:两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都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在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作为行为目的。两罪在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犯罪形态和诉讼程序方面都表现出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826.
【法院判决】
迷上喜欢收藏石头的中年男子陶某某,在古玩商店看中了一块石头——“和田玉”,以为这块石头最多值2000多元,谁知商家开价15000元。爱不释手又囊中羞涩的他几次光顾后,竟然想出了一则遮眼法调包窃得这块石头,最终也为自己的行为换得9个月徒刑。目前,上海静安法院以盗窃罪对他作出了判决。 相似文献
827.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97-102
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相似文献
828.
829.
对盗窃罪客体要件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在介绍、分析大陆法系有关盗窃罪保护客体理论的基础上 ,对我国关于盗窃罪客体要件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作者以盗窃罪行为对象所处的状态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 ,以盗窃行为侵犯的利益实质为核心 ,提出我国盗窃罪的客体要件应当是对财物的他人占有本身 ,同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