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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司法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疑难案件,一般案件就是直接适用法律规则就能得出可接受性结论的案件,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一般案件,都不会进入大众的视野,不会成为社会的焦点,不会聚光为舆论的中心。但是疑难案件不然,疑难案件超出了一般案件的职业性之外,它提出了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的普适性问题,而非仅仅是一个法律专业性问题。  相似文献   
172.
郭晓红 《先锋队》2015,(3):24-2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榆社县纪委结合实际情况,确立集中力量、聚焦主业的工作思路,对外收缩战线、整合资源,对内优化配置、提速增效,进一步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在“三转”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转变思想厘清职能定位·纪委、监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不能替代党委的号召力和政府的执行力,更不能代替人大、政协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分门别类地按职能和需要决定是否介入参加各类协调  相似文献   
173.
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174.
总结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坚持发扬钉钉子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坚持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相似文献   
175.
176.
意大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起步较早,在欧盟法律框架下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在法律体系上,意大利以欧盟责任指令和国内环境法典为基础,明确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体、对象以及鉴定评估机构的相关职能;在工作机制上,意大利以环境、领土与海洋部为领导监督主体,通过意大利环境保护与研究院形成了政府—机构和中央—地方的管理体系,保证了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统一协调性;在鉴定评估方法上,意大利采取了欧盟推荐的鉴定评估方法,又积极地参与了欧盟相关数据库与工具包的开发,实现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一致性。  相似文献   
177.
《现代法学》2017,(1):170-180
近年来,源于德国的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受到我国许多学者的青睐,但其中存在不少的争议与误解。"直接关联性"是德国法院从多个判例中逐渐形成的规则,其主要功能在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从"直接关联性"出发,德国学界发展出风险关联性理论、轻率关联性理论、基础犯罪的保护目的关联性理论等学说。在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中引进直接关联性理论,需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和体系性的思维方式,并将其融入客观归责理论体系中。如此才能既保持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又能保证合理地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178.
《北方法学》2022,(2):76-90
无论是世界主流立法例,还是从损害的属人性要求出发,社会组织都不得以生态环境受损为由请求污染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虽然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的二元模式,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应当明确区分为造成社会公众具体损害的情形和仅造成生态环境自身损害的情形。前者可以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者则可以由监管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社会组织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正当性。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二分论,可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路径,也可以赋权社会组织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79.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80.
《北方法学》2019,(5):87-96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不仅将诉讼要件置于起诉条件之中,同时"直接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义务人=正当当事人"的公式抬高了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进而导致了"双重高阶化"。之所以出现该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将正当当事人作为实体问题并与实体权利义务人"无缝连接"所致。通过对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分析,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并无"实体/程序"的界分,有此界分的是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其经历了从实体权利义务人至"法的利益"的变迁。若将正当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分离,进而将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降低为"法的利益",则可在不改变《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同时,兼顾"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初步实现起诉条件的"低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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