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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从笛卡尔开始的西方哲学研究突出了认识问题的意义,其中追求知识的确定性以构建确定的知识大厦成为近代西方哲学的重要工程。其中笛卡尔、康德和胡塞尔在这条路上做出了突出贡献。  相似文献   
172.
近日,广州市法制办正式对《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份意见稿,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的,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将被罚款5000元至20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相似文献   
173.
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及其实现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西方法理学经历了从法律确定性向法律不确定性的转向,以“唯一正确答案”为核心的法律确定性难以成立。然而,这并不会影响法律确定性所追求的限制权力这一政治目标的实现,恰当阐释的法律客观性观念可以作为法治的基石。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适当的法律推理思维方法、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三者的共同作用将为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实现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74.
应收账款属于但不等同于金钱性质的合同债权,二者在期限、主体及适用情形等方面存在差异。保理合同中将来应收账款涵括以下三类:一是无基础关系的将来应收账款,二是有基础关系但卖方尚未履行义务时的将来应收账款,三是有基础关系、卖方已履行义务但收款条件尚未成就时的将来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中将来应收账款应当具有确定性:有基础之将来应收账款原则上符合确定性要求;无基础之将来应收账款,其确定性的识别需借助对保理合同中相关约定事项的核查,包括核准的信用额度与将来应收账款的产生期间。将来应收账款保理人负有适当的审查义务,但在审查范围上较现实应收账款有别,具体可结合审计学上的逆向追查与函证程序,根据不同保理情形做出具体判断。将来应收账款让与具有自动取得效果、间接取得效果与即时取得效果;《民法典》第768条存在明显漏洞,应当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对该漏洞加以填补。  相似文献   
175.
公诉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实务内容。如何理解与把握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即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平衡。我国现行公诉证明标准完全等同于法院有罪判决证明标准,不符合证明标准的阶段性、层次性特点,存在诸多弊端,应重新构建。公诉证明标准在宏观设置上应适当降低,在具体内容设置上应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为主,完全的确定性和高度盖然性为辅”。  相似文献   
176.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不断完善,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已是刑事司法的关键和核心。根据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规定的介绍,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剖析了“客观真实”标准的不足之处,结合西方的证明标准,提出我国必须建立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使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进步,从而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平等。  相似文献   
177.
司法活动中,涉及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法官作为法律解释主体,其解释行为直接关系法律的确定性。法官解释行为并非纯主观或者任意的,相反,要在法律规范性的规制下,兼顾历史与现实。法律解释的这些特质,都没有脱离法官、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对于法律规范性的认同;而如若从客观上讲,这表达了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的普遍态度。  相似文献   
178.
维特根斯坦哲学意义观的译学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镇源 《求索》2008,(1):138-140
解构主义在打破形而上学意义观的同时也带给翻译研究无尽的迷惘。意义的消解使翻译面临本体缺失的危险。如何重构意义?如何实现翻译本体论上的回归?这成为译学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本文以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的哲学意义观为立足点探讨翻译中意义的相对确定性,归纳出一条把握相对意义的线索:把语言投入实际交际—在游戏规则规约性与可驾驭性的张力间定位意义—用实践检验意义。文章试图从维特根斯坦重实用、重交际的语言观出发来探讨翻译中意义的重构。  相似文献   
179.
5.12地震波及甘肃,灾民如何安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将原本就位于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甘肃灾民迁移到地广人稀资源丰富的新疆,属于生态移民类型,有利于平衡地区间人口分布密度和资源消耗,满足了受灾人口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要,理论上是一个双赢的决策。然而,考察一年来甘肃——新疆省际灾后移民的已有实践表明,部分移民呈现出不安心扎根新疆的状态,导致返迁。本研究从文化维度解析移民们原本不确定性地方知识表象之下的确定性生存方式,来反思甘肃——新疆省际灾后移民由原先的确定性生存状态转变为不确定生存的种种反差,作为探讨灾后省际移民安置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起点。  相似文献   
180.
刑法之灵活性及其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少华 《现代法学》2011,33(1):100-113
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要求出发,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也是实现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则。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始终都是存在的。灵活性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克服法律在寻求自身确定性过程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更加符合正义要求。但是,基于对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视,刑法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是以确定性来限制灵活性的,确定性虽然不是绝对的价值,但它一定是优先性的价值,因此,灵活性最终不能拆毁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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