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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作为全球高技术创新方的美国,放弃传统的高技术出口管制,对处于技术创新劣势的中国实施进口限制,且对象不仅包括其对中国呈贸易逆差的信息通信技术,更有呈顺差的其他高技术。美国选择这种反常规与无差别的高技术进口限制,其直接利益诉求包括限制《中国制造2025》的实际实施、满足美国政治和利益集团需求及减少美中贸易逆差。但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守成大国对新兴大国崛起的目标性限制、维护美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现有地位及实现美国利益的长远增加。因此,中国需在发展好自己的基础上,主动对受损高技术行业加大扶持、深化中欧全球治理合作、选择重点行业对美国进行目标反制、充分利用外资在华企业及所属利益集团的政治游说、预防争端扩展至金融领域及防止多边联合针对性技术制裁等,降低美国高技术进口限制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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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4):90-104
本文提出以及论证的命题"保险人可以作为支持和补充政府治理/监管风险的私人监管者"与国内目前主流的保险法研究范式——合同和监管两个维度——有较大的不同。本文意图藉此探索保险法理论的新范式,以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保险法理论研究带来的重大挑战。风险保障专业化、损害赔偿社会化和治理手段市场化的性质使保险成为构建公权与私权合作治理的机制。保险人以"治理"(govern/regulate)的方式支持、补充甚至替代政府对被保险人行为和风险的行政管制。"看不见的手"(商业保险)与"看的见的手"(政府)相互配合与支撑,在满足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应向保险人下放风险管理职能,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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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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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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