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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石慧芬 《中国保安》2014,(22):47-49
侵犯业主隐私权的潜在风险一、何谓隐私权。“私”与“公”相对,所谓“私”,也就是个人领域。“私”与“隐”结合即为:希望隐蔽且应当隐蔽和得到保护的个人领域。一般来说,隐私是指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等等。人人都有隐私,人人都有隐私权,而且各国法律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也立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222.
223.
李洪祥 《法学论坛》2020,(2):141-152
鉴于家庭自治的局限性和私权与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国家干预家庭暴力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目前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态度积极,但是部分干预方式差强人意。国家干预家庭暴力必须保证婚姻家庭内部规则的有效运行,应当秉承切忌法律万能论、尊重家庭自治和适当注意的基本原则,其具体干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家庭内部秩序、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和适当增加强制性措施等。作为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例证,《反家庭暴力法》必须尊重家庭内部规则,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确保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适时性和有限性,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有效运行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224.
正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基本健全,同时也使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挑战,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使民事检察成为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后置程序,原来的民事案件上访被纳入诉讼程序,检察机关的民事案件数量会逐步上升、办案压力会渐渐增加。如何认识第209条的立法精神并应对其挑战,不仅关系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  相似文献   
225.
论民法法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追逐利益是人类的本能,利益的冲突使法律的介入成为必要。法益源于法律对利益的平衡。法益在民法中地位极为特殊,其奠定整个私权体系的基础但却得不到重视,只受到消极的保护。为确保法益享有人的合法利益,可通过构建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等途径对其利益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226.
地理标志是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最具争议性的知识产权议题之一。各国对地理标志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保护方式,并形成了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和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的两种主要保护模式。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针对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同时采用商标法和专门立法两种保护模式的做法,也有诸多争议。这些情况都充分表明,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对地理标志相关权利及其保护客体的性质尚无统一的认识。从学者提出的各种观点来看,关于地理标志的性质主要存在着公权利说,私权利说和集体权利说等几种学说。从地理标志权的权能归属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等角度分析,地理标志权在本质上具有私权属性,并为特定地理区域内合格的生产者所共有。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更鲜明地体现地理标志权的私权属性,从而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227.
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相似文献   
228.
环境财产权制度构建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金星 《河北法学》2012,30(6):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
权利基础研究是部门法理论发展的源泉,以环境权理论引领并承载环境法制度的纵深发展困难重重.环境财产权公法性私权的研究视角,直面资源时代生态保护的现实立法需求和个体性私权保护的宪政价值,拓展环境法制度架构空间,开展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对话.环境财产权尊重并吸纳国家环境政策与制度创新的实践成果,以环境利用和保护中的财产利益为中心,探求排污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环境利用权、生态效益受益权等管制型环境私权法理基础和生长空间.并围绕环境财产权制度目标的实现,探求环境财产权保护的制度平台和国家环境制度创新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29.
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现代民法典不仅应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应予以扩展。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确立也不应只局限于民事权利。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应将民法典的私权保护对象确立为私法权益。  相似文献   
230.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私权的属性。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而有其特殊性,以致于有些学者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并试图用该理论来解释一些知识产权面临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是对私权理论的一种错误的解读,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不会也不可能改变或者会具有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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