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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行政形式选择自由是德国法中一个古老的问题。相关学说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先后经历了"国库行政"和"行政私法"阶段,现今又受到"新行政法学"的影响。各派学说交锋的核心始终集中于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存在的前提以及应受到何种限制两大问题。目前,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已被德国学界普遍认同,且将合宪性作为其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而在法律实践中,立法者和行政者均享有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当行政者选择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时,除适用私法外,还需受到公法之补充适用。行政形式选择自由学说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53.
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4):104-104
该书译者徐爱国教授在该书的《译者前言》中写道:“真正对民法的研究,停留在法条的整理和解释层面是不够的,民法不仅仅是现象的描述,而应该是私法规范与私法精神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看,这本《私法的理念》值得我们去揣摩。从私法制度中寻找法律的精神,从法哲学的抽象中寻找法律实践所隐藏的意义,应该是民法学界和法理学界共同的任务。当民法学家和法理学家携手起来, 相似文献
154.
杨春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70-72
西方国家将刑事审前程序的启动、侦查、审查起诉同审前活动的司法审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审视我国审前程序 ,构建审前程序一体化 ,需要借鉴西方审前程序运作的良性经验。 相似文献
155.
艾伦.沃森说:“法律主要通过借鉴而发展,就利用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好的法律而论,一项制度发展的捷径就是仿效。”②作为法律移植理论的积极倡导者,艾伦·沃森道出了法律演进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移植”其它法律体系中更为先进的制度,构建、补充或改良原有的法律体系。我国学者也认识到,法律移植既是“法律发展的 相似文献
156.
人身自由权是人权的核心内容 ,也是现代各国宪法和民法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主要是通过公法进行的。从建立人身自由权私法保护的必要性出发 ,以界定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区别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与其他人身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7.
台湾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较好的吸收了德国、日本法的相关内容,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制度构造上包括证据保全实质要件、声请事项、法院裁判及当事人救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证据保全效力和证据保全程序上的和解协议等方面内容,将为我国大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源。 相似文献
158.
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13-17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159.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市民社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以私法构建为核心.私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主要通过私法的系统结构的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160.
论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在私法上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的观念认为:宪法对权利的保障通常只是约束国家和国家机关,对私人领域的效力是间接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原则性,且无制裁性规定,不能在私法上直接适用。但“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本文立足于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分析,对我国社会现实、法律观念及宪法规范的梳理,探讨我国确认基本权利私法效力的必要性、合宪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