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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刘勇 《行政与法》2006,(12):134-136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指导思想的错位,破产法包容了过多的公法职能。在破产还债的基础上,破产法还要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企业职工安置等社会职能,背离了破产法的本质,破产法自身的私法精神缺失。  相似文献   
332.
兰德斯与波斯纳的《侵权法的经济结构》是本集大成之作,但其以管制的投入产出模型去分析具自治本质的侵权法,必然是失败的。在大多数情况,兰德斯与波斯纳将防害投入仅限于物理资源,因此交易成本以及冲突活动间的价值抵换,都被排除在考虑之外。但问题是,前者正是制度选择的基础,而后者则是正确计算社会损失的保证,因此其模型就空空如也。其结果是:一、将侵害人的效益加入了故意侵权之分析;二、在分析各种赔偿责任制的利弊时,混淆了(事前)无责任制与(事后)个案中侵害人的无庸负责;三、在过失认定时,恰好颠倒了侵害人应适用的高低标准。漠视法律定性(基于制度分工),经济分析将无所附丽。  相似文献   
333.
政府采购作为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一种,就其确立需要、供应商选择、监督检查而言,是一种经济行为,就其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言,是一种民事行为。总言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公私法兼容之属性。  相似文献   
334.
335.
336.
私法区别的必要及其根据是公私法关系问题的出发点与立论基础。美浓部达吉认为公法与私法区别的必要性在于二者区分的"法律效果",根据在于实定的国家法能够区分为"本来的国家法"与"第二次的国家法";但是他的论证逻辑似乎有倒果为因的嫌疑。美浓部达吉批判了凯尔森否认公私法区别之必要性的观点,但是实际上他对凯尔森的解读与批判并未切中凯尔森观点的要害,因而是不太确当的。公私法之区别只是一种类型化的思考问题的方式,二者"有必要区分但是没有绝对的标准"。  相似文献   
337.
近期,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政府部门针对租房领域,相继开展了大规模整治“群租”的活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众多反响与讨论,其立场、观点与结论莫衷一是。从理论和城市管理实践的角度看,如何治理“群租”涉及诸多学术和实务问题,为此,本刊特邀数位国内知名学者,从法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的视角,围绕“群租”的私法性质与保护,“群租”的市场属性与经济对策,“群租”治理中的行政执法,以及政府应当如何对待“群租”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338.
一、群租的界定 群租目前仅限于生活现实,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何谓群租,尚无法律界定,学界也鲜有探讨.有人认为群租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分别向两个以上承租人出租或者承租人将承租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转租给两个以上新承租人的行为."[1]英国2004年通过的<住房法案>则将群租定义为:至少三人居住;房客必须分属至少三个家庭,如果房屋所有者也居住在该屋,他和他的家人不计算在内;所有房客共用厨房、浴室和厕所.笔者认为群租是将一个居住单位的住宅出租给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人以上的行为.其具体构成如下:  相似文献   
339.
熊丙万 《中国法学》2014,(3):138-155
中国私法学在借鉴两大法系私法制度和私法学说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支撑两大法系私法的个人主义认识论。近年来,个人主义认识论得到中国私法学者的系统阐述,并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然而,个人主义过分侧重强调对既有私权的静态享有和安全保护,忽视了私有权利的动态生成机制,进而忽视了私人社会生活和私法的合作面向,即私人之间共同合作创造的过程。受此影响,个人主义认识论不仅无力对现有私法制度作出系统合理的解释,而且很可能成为中国私法学在两大法系传统智慧之外构想更优替代方案的绊脚石。中国私法学有必要认真对待私人社会生活的合作面向,在认识论上从个人主义走向合作主义。  相似文献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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