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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秦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2):17-24
睡虎地秦律中的"官"没有官吏的意思,其主要义项是具有特定职能的机构、部门,从而引申出"公家"的意思,不宜泛泛作"官府"解。"官府"在秦律中有特定含义,表示具有保藏或作业功能的机构及其场所,不宜直接以现代汉语的"官府"对译。秦汉之际官署名称从"官"到"曹"的变迁,是秦朝建立前后以行政行为统一称谓用语的结果。里耶秦简中的"守",主要是长官不在时由某官员代为留守官署坐班之意。对里耶秦简中大量出现"守"和"守丞"现象的解释,必须联系睡虎地秦律和里耶秦简的不同文本性质和具体时空背景来理解。 相似文献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写成于战国后期至秦始皇时代,虽远非秦律之全部,但透过该法律条文可看到秦国关于政治、经济等基本政策。秦国虽遵循法家的"重刑主义",立法缜密、细致。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上看,秦律并非皆为苛法、暴政,《睡虎地》也体现了秦国的利民政策,甚至与儒家所提倡的"仁政"有共通之处。 相似文献
13.
秦律中所见之赀甲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律中之赀甲盾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本文在充分占有文献资料和考古材料的基础上 ,对秦之甲盾的制作、管理等作了探讨 ,认为所谓赀甲盾 ,即是以甲、盾作为经济惩罚额的等级标准的观点是切实可信的 ;但同时也认为 ,这并非是当时的权宜之计 ,而是有着古老的渊源的。 相似文献
14.
艾永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3):150-156
法家关于官员问责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在此理论指导下,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官员问责制度。秦律中关于官吏责任的认定,官吏问责的处理都有具体、详密的规定。秦代官员问责的理论和制度具有颇多合理因素,在中国古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对于建构和完善我国当代官员问责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但是,秦代官员问责只是对君主和朝廷负责,没有向民众负责的理念和制度,因此,秦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政府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