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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作为公司特定阶层的董事,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于是,董事对公司所担负的忠实义务便浮出了水面。一、我国法律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的缺陷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对公司所负义务,并设有追究公司经营者违反义务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但与其他国家较发达的公司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如下:1.第61条第1款:“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 相似文献
132.
在实务上,为达到企业内部管制的目的,往往将作为被保护之本体的商业秘密与作为一种保护措施的竞业禁止相提并论.此外,也有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相混淆,无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且将单纯的保密条款也认为具有竞业禁止的性质,并认定其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学说和实务做法.毋庸置疑,正确理解和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应当回归于对竞业禁止协议之法律性质的准确认识.有鉴于此,本文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之间的区别与连结关系作些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彼此在法律责任承担之性质,以及具体法律适用方面所存在的诸多差异.希望本文能够为厘定理论和认识误区,有所裨益;为解决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33.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竞业禁止是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措施。但雇主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必然会限制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会影响其生存,而公民的自由择业权、生存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应当依法慎重判断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但是,我国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规定甚少,从而导致法院在确认协议的效力时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4.
对董事离任义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对董事的在任义务作了规定,而未涉及到董事的离任义务。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越来越要求在《公司法》中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规定。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义务、不得策反公司重要职员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其所持股份之义务。 相似文献
135.
崔丽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120-123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专门竞业限制的立法,且我国新《公司法》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规定。事实上,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进行规制很有必要。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体现在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主要涉及竞业禁止的内容、时间、地域、补偿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合理主要在于考察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因此,新《公司法》应合理规定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136.
浅析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拥有特殊知识、技能的雇员与拥有物质资本的雇主已成为企业运营的核心,缺一不可,雇主为保护其具有现在与未来潜在利益的商业秘密被泄漏或离职雇员的恶意竞争,要求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的做法无可厚非,由于竞业禁止条款的签订会影响雇员的自主择业权,因此必须仔细斟酌其内容。为了保障竞业禁止条款的实现,应该双管齐下,通过积极提升雇员自我实现的理想与消极实行违约赔偿机制来达到雇主与雇员双赢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7.
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自始无效.只有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在起诉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院总是要求雇主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属于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区别开来,并要求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美国否定竞业禁止协议,谨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做法,有利于员工的自由流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38.
139.
欧广远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6):73-76
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对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维护其自主创新成果和市场利益十分重要.竞业禁止制度和禁令救济制度是两种历史悠久、功能丰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企业在运用这两种模式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时,应明晰其理念基础、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同时注意对保护模式的综合运用,以构筑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