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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算法不应成为法外之域,算法审查亦不应采取机械化、概括式或单向度规制的路径,而应立足“领域法”的特殊性,通过嵌入式的智能医疗算法审查融合立法,精准识别智能医疗算法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通过传统风险与新兴风险立法的融合,防控智能医疗算法决策引发的叠加型医源型与药源型安全风险。通过管理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的融合,处理智能医疗算法分发对健康公平产生的双向影响效应;通过技术治理与组织治理领域立法融合,有效应对医疗健康及生物识别信息安全隐患;通过控制者义务与外部算法审查相结合,增设智能医疗算法决策风险最小化的命令性规范、智能医疗算法应用的动态分级授权制度、预警及诊疗算法模块信息爬取的限制性规范,为人民生命健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52.
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大数据已经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智能化正在急速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尽管算法使生活便捷高效,但算法作为一种新型社会权力,给女性的数字化生存带来广泛而系统的性别歧视风险。算法决策下的性别歧视包括镜像同构、耦合互动、关联交叉三种类型,相较于传统歧视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系统性和反复性特征,造成了放大性别歧视和结构性锁定女性不利地位的后果。算法性别歧视风险存在于算法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技术性偏见和社会性偏见的耦合交织,反歧视规范体系的应对失效以及软法体系缺位形成的“治理真空”使得歧视风险向实害结果转化。治理算法性别歧视,应以算法公平理念为指引、以算法生命周期为节点有效开展歧视风险管理,结构性扩容反歧视规范体系并培育公平向善的算法运行生态。 相似文献
53.
在算法决策中,尽管数据模型经大量数据训练后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都高于人类决策,但在智慧司法背景下,刑事诉讼中算法预测模型存在相关性偏差、差异效度和多维歧视等性别歧视性风险。现行法规缺少应对性别歧视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算法工具在模型形成的各个阶段没有公平概念及相关标准的统一约束以及算法黑箱、诉讼信息和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司法不透明等,均是算法形成性别歧视性风险的原因。在性别平等保护视角下规制智慧司法的发展,应在规范维度将平权伦理纳入针对智慧司法的特定规则之中,规范算法系统中的公平性概念;在算法维度设置平权算法模型、构建算法解释,并在诉讼维度明确知情权利束、倒置举证责任,以促进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54.
应否设立数据财产权是影响“数据流通和资源化”的关键问题。数据财产权论的支持者以洛克劳动财产论或市场激励原则为基础,主张现有制度对数据保护的不足将导致数据收集者动机受损和市场失灵,但以数据服务为核心的数据流通市场并未失灵。数据收集和处理者可以通过技术、持续更新数据等手段对数据事实上排他,并在限制性合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下开展交易,收回投资成本。况且在制度设计层面,劳动财产论也无法准确界定数据财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若以算法和数据的关系作为数据配置规则的切入点,数据自由和算法保护可以实现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数据自由可以保障经营者具有开发算法的公平竞争机会;算法保护则又保障经营者从收集的数据中获得持续性竞争优势。二者的结合还能防范算法决策风险,成为算法治理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55.
在公共管理视域下,数字界面理论逐渐受到关注。算法作为影响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性要素,是理解数字界面形构及延展的重要突破口。算法从外部环境、内部结构、功能与目标三大维度催生了数字界面形构的驱动力。同时,数字界面的落地需经过场景化过程,该过程将指向公共服务、互动和工作三个领域的数字场景建构。确保数字界面的适应性与稳定性、保证数字场景的多元性与广适性仍是未来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56.
传统线下社会到数字社会的变迁,使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换,对个人信息进行独立的制度设计和保护成为共识。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中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存在于其上的个人信息权表现为内含财产权益的人格权益。其中人格权益专属于个人且由其独享,财产权益则可由信息处理者与个人共享。人格权益的专属性决定了信息处理者须拥有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基础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而对于财产权益分配,并不必然选择私法路径,通过征收数字税、设立数字基金等方式让人们获得数字红利,或许是更契合数字社会财产分配的选择。无论是传统线下社会还是数字社会,制度设计的核心追求在于实现诚信,数字社会以个人信息为载体,使人的主观诚信有了向客观诚信转化的计量可能,并由此实现数字社会的真正价值。 相似文献
57.
利用多媒体技术中的可视化方法 ,建立数据结构课程中算法的可视化动态执行模型。该课件内容的组织和呈现采用了面向对象的建模方式 ,使得整个软件结构清晰简单。其中内容以对象的属性表示 ,呈现方式则按对象的操作组织起来 ,既可以用文本方式 ,又可以用可视化的动态模型表示 ,最后以一个统一的界面提交给用户。 相似文献
58.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智能时代,将有越来越多的关键技术创新发生在算法层面.算法的专利权保护对激励智能科技领域创新、实现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实践中,专利局和法院面对算法的专利保护诉求不断提炼出若干回应型判断方法,逐渐释放出对算法相关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制度空间.然而算法专利适格性在理论上迄今尚未形成共识,仍... 相似文献
59.
智能传播时代,在定制化信息传播模式、算法过滤机制和选择性接触行为的多重影响下,公众极易被带有强烈自身偏好特征的同质化信息所裹挟和淹没,自缚于“信息茧房”之中。以其空间的封闭性、内容的片面性和传播格局的割据性,“信息茧房”不断重复和强化着人们的认知偏差,排斥异质信息与观点,阻滞社会信息正常流通,从而使主流意识形态面临影响力、凝聚力和引领力弱化的困境。化解“信息茧房”对主流意识形态认同造成的负面影响,需要从话语构建、技术把控、平台监管以及民众媒介素养培育等方面多管齐下,不断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竞争力,疏通信息传播渠道,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平台“算法”,不断优化网络生态,全面凝聚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认同。 相似文献
60.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兴起,机器学习等算法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中被逐步推广和应用,但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算法歧视问题也愈发普遍,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思考。本文对算法歧视的众多表现及成因进行探讨,并据此提出算法歧视问题的治理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