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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种方法论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德国概念法学抽象化、体系化法律思维方式的产物,对把握法规范间的关联、避免个案公正与法秩序整体的矛盾,将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的具体的、零散的法规范整合于法规范整体之中、形成法体系有机整体中的一环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其构成要件和法效果没有涉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用概念逻辑推演、逻辑必然性计算的逻辑三段论法律适用方法将其适用于个案纠纷处理时,存在构成要件和法效果过度抽象之嫌.为克服概念法学法概念与其所蕴藏的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相背离之弊,还法律这个评价性事物的本来面目,需引入以价值导向为基础的类型化思考.以价值导向为基础的类型化思考所塑造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其类型特征要素仅具例示性、象征性而非缺一不可,它们可以以该类型的规范价值为基础、以强弱程度不同的方式结成一个整体,只要与类型的"整体形象"相符,就可归属于该类型之下.在法律适用时,应该以该类型的规范价值为基础,将个案事实的具体特征与形成类型"整体形象"的要素特征结合起来并予以具体化,形成完整的、具体的、确定的处理该个案纠纷的法规则并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402.
文章本着“以人为本”作为损害赔偿的中心理念,以保姆服务地点的陌生性、对象的差异性、安全的隐患性和结果的意外性等特殊性为基点,从整体上归集了保姆损害类型以及不同于民事规范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同时对救济机制进行研究。文章侧重于从解决实际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家政服务纠纷出发,剖析当前家政服务纠纷无法得到很好解决的原因,认为克服此类现象的有效途径是尽快制定《家务劳动法》。 相似文献
403.
章志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3):86-90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之一。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也开始关注这一课题。文章从学术史的角度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评述,旨在为行政诉讼类型问题研究的深入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404.
赵春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5)
类型化是现代刑事立法中不可逾越的方法和思维,它能有效克服客观具体化和概括性立法的弊端,能有效地兼顾刑法的安定性和适应性。对类型的把握程度直接关系到刑事立法的成功与否。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类型化程度不足、概括性立法和概念式立法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刑法的适应性、安定性和正义性。从刑法的明确性出发,类型化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国民对犯罪类型的认识程度。在自然犯等传统类型的犯罪中,采用较为简洁的犯罪类型也不会超出国民的可预测范围。在行政犯等新型犯罪中,犯罪类型的规定应相对充分、详尽,且应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但也必须满足类型理论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405.
张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26-34,48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数据存储的网络信息,且需要借助于计算机或其他智能设备,以图像、声音等方式被感知,不具有实体的形态,然而其具备作为物存在的特定性和独立性,故虚拟财产是一种无体物。虚拟财产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当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出发,寻求民事法律的规定。因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且为无体物,将其解释为《物权法》的权利客体没有超出法条语词可能的含义。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的范围包含了无体物,故物权性质的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分类,类型化地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406.
章志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3):8-14
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课题。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的现状不仅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而且还与行政行为形式论的学术影响及行政诉讼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当前,随着行政诉讼目的认识的趋同、受案范围的拓宽、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特别是司法个案推动作用的加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改革的有利条件业已具备。 相似文献
407.
《中国法学》2016,(6)
公序良俗在裁判中的运用自2013年起增加迅速,涉及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各领域。司法适用中存在以一般道德标准替代公序良俗、概念混用和割裂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等公序良俗界定问题,也包括判断对象错误、向一般条款逃逸等适用不规范问题。公序良俗司法适用问题之应对策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要实现民法外部与内部价值有效沟通,具体包括界定公序良俗原则以增加确定性、充分发挥其引致作用、加强原则在民法内部区分控制。二是保障公序良俗原则之科学适用,具体包括明确适用条件、采取类型化适用方法、总结裁判中成熟类型和关注债务人超出自己预计给付能力、基本权利维护等我国裁判中尚未涉及之类型。 相似文献
408.
冯汝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5):98-103
根据发生缘由、核心诉求等方面的不同,环境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事后救济型群体性事件和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两种类型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性质、参与主体、产生的原因、发生的时间等方面都有显著区别。通过对两类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变和治理过程的分析发现,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在整个过程中缺位是造成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多发且暴力化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此,根据两类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分别建立有针对性的诉讼制度,畅通公众表达、参与和救济的司法途径是我们解决和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应有选择。 相似文献
409.
410.
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1):1-14
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是采取大陆法系的传统方法 ,还是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某些内容 ,是一个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者将这两种立法模式概括为一般化立法方法和类型化立法方法 ,并提出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时候 ,应当将两者适当地结合起来 ,制定一部具有特色的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