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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用抗H1E3(H1及H2特异性)及抗H224(H2特异性)抗体,以时间决定性荧光免疫测定法对129例个体唾液中的H及H2血型物质进行定量检测。证明在分泌型唾液中含有大量H物质,其主体是H1物质,H2物质的含量为H物质的1/10~1/20。在非分泌型唾液中检出少量H1物而无H2物质,表明H2物质的检出与否可作为区分分泌型与非分泌型的标准,推测唾液中H物质含量的差别,由Se.H基因编码的两种α(1→2)岩藻糖基转移酶活性差异所决定。  相似文献   
162.
163.
近年来,判决书转让事件不时跃入人们的视野。本文从剖析其本质入手,分析了此类事件产生的原因,运用法学方法论原理探讨了转让判决书是否违法等问题,并提出了有关规制措施。本文还简要介绍了英美法上的诉讼信托制度,试图进行比较法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164.
目的:研究不稳定型心绞痛(UAP)患血清中可溶性细胞间粘附分子-1(SICAM-1)和白介素-6(IL-6)的水平与正常人的差异,及其在丹参注射液治疗前后的变化,并且观察临床疗效。方法:随机将44例UAP患分为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治疗组(欣康组)和丹参注射液治疗组(丹参组),观察治疗前后SICAM-1和IL-6水平的变化,并与21例正常对照组对比分析,结果:(1)UAP患SICAM-1和IL-6水平的变化,并与21例正常对照组对比分析,结果:(1)UAP患SICAM-1和IL-6水平较正常对照组明显升高(P<0.01);(2)欣康组,丹参组治疗后SICAM-1和IL-6水平较治疗前明显降低(P<0.01),且丹参组下降幅度较欣康组明显治疗后SICAM-1和IL-6水平较治疗前明显降低(P<0.01),且丹参组下降幅度较欣康组明显(P<0.01);(3)丹参组的临床疗效与欣康组近似。结论:(1)血清SICAM-1和IL-6水平可作为急性冠脉事件(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急性心肌梗死)发生的预测指标;(2)丹参注射液能显降低UAP患血清SICAM-1和IL-6水平,从而降低冠脉事件的再发生率。  相似文献   
165.
166.
客观归属论在工具理性的背景下沦为了纳粹政权铲除异己并逃避刑事的工具,二战后随着目的理性对工具理性的清除,客观归属论具有限缩因果关系进而缩小犯罪圈的机能重新得到了关注和认可,该理论也起死回生并向现代转型,且影响遍及德国域内外。我国刑事法治化进程所渐趋彰显的人权价值取向与客观归属论的兴衰轨迹所经历的价值转型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这是审视该理论并选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立场时应予重视的部分。从评价对象与对象评价的角度来看,自然的因果经过是评价对象,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属论则属于对象评价,它们在获取刑法上有意义的因果关系中呈现出清晰的层层限缩关系。客观归属论只是因果关系理论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并非终极的学说。同时,该学说包含着一定的缺陷,但借助限缩因果关系它能够缓解犯罪圈的膨胀压力,改变我国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被动局面,并推动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深化改革。  相似文献   
167.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如何理解与解释,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怎样看待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价值以及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目的解释是可否入罪判断需要坚持的最为重要的解释原则,目的论限缩是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的有效方法。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论限缩将其出罪化。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市场秩序与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没有交易目的或者基础、欠缺交易效益与效率前提下的市场秩序与财产损失。有效益或者有效率的、合乎交易目的的合同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用于出罪化。经济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与规范目的的理解,离不开社科法学智识的浸润、滋养与支撑。否则,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法则而走向谬误。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68.
郭研 《法律适用》2022,(1):89-98
欺骗他人钱财的"诈捐"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可以将诈捐类型化为"无中生有型""虚虚实实型""前后不一型",其中以"虚虚实实型"诈捐为诈骗罪认定中的难点,可以通过被害人同意理论来寻求突破口.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中内设了有瑕疵的被害人同意,通过被害人同意理论能够从出罪视角反观诈骗罪的认定.当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害人自始至终同意法益侵...  相似文献   
169.
170.
人身检查是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可以作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以及男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检查妇女身体的适格主体,是侦查监督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证人可以成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从保护妇女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3款规定的“妇女的身体”限缩解释为妇女身体的隐私部位,因而男工作人员对妇女的非隐私部位进行人身检查不具有违法性,但应遵循关联性原则、有限同意原则与身份区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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