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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徐林明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1):75-79
为了把握福建省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动态发展变化趋势,文章建立了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纵向拉开档次法对2001-2010年福建省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进行动态评价分析,并得出结论福建省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动态发展变化趋势是逐年变好,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102.
103.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迄今都集中在居民收入分配的横向失衡或横向不平等上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同代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平等或收入分配的纵向失衡问题或曰代际失衡是客观存在、亟待关注的。如果说国外的代际失衡主要表现在公共服务领域,那么我国的代际失衡则表现得更为广泛,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发展背景和特殊的政策背景所形成的。收入分配纵向失衡的突出表现有:长期的工资冻结造成的代际失衡;在职人员同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失衡;退休人员内部的失衡;离休人员同退休人员之间的失衡;住房价格的急剧变动造成的代际失衡。破解收入分配的纵向失衡问题,需要用战略眼光和战术措施力避发展过程中的大起大落问题;处理好政策演变中的连续性和协调性问题,特别是政策一刀切带来的弊病;重视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多方博弈问题,特别要尊重并保障弱势群体的参议权。 相似文献
104.
张超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4,26(3):35-39
辖区政府间的竞争是辖区况争的重要内容,它是指辖区政府作为利益主体围绕辖区利益的实现而展开的各种活动.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辖区政府间竞争分为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两种类型.以改革开放为界,建国以来我国辖区政府间的竞争经历了两个阶段,不同阶段的竞争在特点、强度、内容等方面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05.
王俊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1):50-57
案件事实是司法同一证明的重要认知对象之一,它是由特定时空条件下人、物、事等要素在"促协力"作用下受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互影响自组织、自相干而构成的。案件事实自发生时起就处于运动的状态,在运动过程中作为案件事实系统构成的人、物、事子系统会产生关联协同和竞争冲突。如关联协同占据主导,案件各要素之间就可相互印证,反之则印证不能,从而就出现了案件事实同一认证能否实现的问题。据此为研究基点,可从同一认证原理、实现过程、案件事实认证不能的风险评析三方面对案件事实同一认证作出剖析,至于案件事实求解的印证实现可借助系统论方法进行考证。 相似文献
106.
107.
数字化转型已成为现代政务服务体系改革中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于政务服务数字化“何以生成”以及“如何转型”等基础性问题,现有的数字政府研究尚缺乏完整且系统的解答。通过引入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纵向一体化”理论,构建了一个基于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在此框架下,将政务服务的供给过程分为前端交付和后端生产两个部分。所谓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实际上就是实现“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的过程;其生成逻辑在于前向一体化,政府通过持续满足公众多样化的需求,以改变公众对于政务服务多重竞争性交付机制的选择偏好;其转型逻辑则在于后向一体化,政府通过将外部交易成本转化为内部管控成本,并利用数字化技术进一步降低内部管控成本,从而实现总体成本的降低。政务服务的数字化转型体现了以政民互动为逻辑起点、以府际关系为改革着力点,再回归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终点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8.
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其特点是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导致这一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盛行的因素包括不甚理想的法官素质、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科层型的司法权力机构、不独立的法官等等。这一证明模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9.
宋亚峰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3,(6):78-87
职业本科教育作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的关键一环,主要通过民办专科高职升格、公办专科高职升格、独立学院单独转设、独立学院合并转设等多元途径形成。形成途径的多样性,使得职业本科院校内部专业结构复杂化。职业本科院校的专业主要包含专科专业、职业本科专业和普通本科专业,各专业间衔接不佳、融通不畅、规模不合理成为制约职业本科教育稳步发展的主要障碍。职业本科院校专业结构的适配主要遵循纵向同类型贯通、横向同层次融通和外向产教耦合联通的“三通”逻辑。其中,贯通逻辑主要针对职业本科专业与现有专科专业、中职专业的纵向一体化衔接适配,以实现知识-学段-育训贯通;融通逻辑主要解决职业本专科专业与普通本科专业横向融合适配,以实现职普-理实-学用融通;联通逻辑旨在推动职业本科院校专业结构与区域产业结构外部耦合适配,以实现产业-岗位-任务联通。 相似文献
1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