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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李建星 《探索与争鸣》2023,(6):130-142+179-180
根据修正的国家理论,数字人民币具有抽象的财产权力,可以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用于清偿金钱之债。在法偿性方面,在私人间的债务关系中,数字人民币可以不进入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相反,数字人民币用于清偿公法之债时必须具有无限法偿性,排除行政机关的自主选择。数字人民币超越了既有的电子支付方式,并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结合自动划账、封金、信托等法律结构,发挥多样化的货币功能。数字人民币支付费用的承担,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另外,必须准用《电子商务法》第57条,在用户、加害人与商业银行等主体间分配数字人民币的非授权支付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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