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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862.
行刑衔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环节的衔接以及对各种衔接的监督。由“行到刑”的衔接旨在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罚代刑”并非指所有对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而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仅指那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但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科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允许代之以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都可能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由“刑到行”的衔接旨在克服“以刑替罚”现象,为此,在行刑衔接工作方面,刑事追诉机关不能轻易先行介入,应当摒弃刑事绝对优先的观念与做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由行到刑的移送标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 相似文献
863.
法益保护不足与司法过度扩张同时存在。概念结构分析表明法益之本质即权利,如此,民事权利与法益是平等保护还是区分保护的问题便不再存在。即便在旧有概念下,民事权利和法益各自内部的区分保护是绝对的,平等保护是相对的。与绝对权保护以客体为核心相应,真正的法益(新法益概念)是以行为为核心的绝对义务规范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和客体暂不明确、但实际存在的权利的总体。在新的“权利—法益”概念下,传统理论中对权利义务的混沌认识可澄清为“绝对权—绝对义务”框架,其他情形是二者的混合或相对化。这一理论框架使得对民事权利和法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具有平等的起点,使得权利义务法定的边界和实现途径更加清晰,从而解决前述问题,亦彰显公法与私法之关系及以私权为本的理念。 相似文献
86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坚持精准扶贫、尽锐出战,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全国八百三十二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近一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九百六十多万贫困人口实现易地搬迁,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安置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彻底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易地扶贫搬迁有效解决了“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世纪难题,但搬迁后群众的生活、就业、社会适应以及安置社区的治理等问题关系到社区的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865.
在当前多元化社会下,社会工作在介入儿童保护案件时经常面临伦理困境和价值冲突,关于社会工作伦理问题的应对受到了学界对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认识论之争的深刻影响。文章聚焦以义务论视角下的绝对主义和目的论视角下的相对主义作为社会工作介入儿童保护伦理研究的两种进路,从问题评估、干预实践和关系维护这三个服务过程的核心环节分析了当前儿童保护社会工作中的伦理挑战,即“儿童虐待”定义模糊、介入优先权抉择困难和专业关系界限难以裁量。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现实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第一,社会工作者在评估和确认虐待时应采取绝对主义的方法,以儿童的经历和对儿童的影响为重点,而不是以施虐者的意图;第二,在确定服务如何应对伤害事件或情况时,采取相对主义的方法,要求社会工作者在探索更为广泛的社会和文化影响的基础之上制定儿童保护计划。同时,社会工作者应寻求不同理论取向的调和,将价值理念与实务更好融合,以此应对儿童保护中的伦理挑战。 相似文献
866.
<正>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还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突出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相似文献
867.
从政党特质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其所具有的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严密组织体系和严明纪律的鲜明特征是思考和解锁中国共产党扶贫奇迹的一把钥匙。基于使命型政党的考察,可以透视中国共产党消除绝对贫困的理论逻辑,回答中国共产党在贫困治理的百年探索中“为什么要”和“为什么能”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868.
孙逸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5):92-97
在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中,国家产生于人们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对秩序和安全的追求,按约建立的主权者拥有绝对权力并具有垄断使用暴力的合法性。霍布斯认可臣民基于自我保存的反抗,也不否认国家始终拥有绝对主权。《利维坦》对国家产生、国家权力的绝对性以及臣民反抗权的精彩论述为我们理解个人和国家的关系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869.
面对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只看两头不看中间”的诈骗犯罪认定局面,有必要补足其中的被害人因素。借由诈骗犯罪而发迹的被害人教义学未合理限定其作用场域,试图普遍化地赋予被害人谨慎识别义务来限缩诈骗犯罪的适用,难免导致说理上捉襟见肘。在日常生活领域,不存在可期待普通受骗人自我保护的正当化根据,面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被害人,也不存在所谓的“一般人”或者“可支配”的标准。对此,只要欺骗行为使具体的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导致财产损害结果,即存在条件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诈骗犯罪既遂。与之不同,在发生于特定业务领域的诈骗犯罪中,由于法律一般化地赋予了业务人员审核识别的义务即存在对其可以排除(或支配)风险的合理期待,被害人教义学的相关主张便有了用武之地。在多业务环节的诈骗犯罪中,应以最后环节的业务人员,即最终处分人的可支配情况作为认定诈骗犯罪的依据。在业务人员存在严重疏忽甚至对虚假事项明知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其在诈骗因果流程或风险实现中的支配能力,由此不仅应当否定对行为人的结果归属,还应当否定诈骗行为,即行为人不成立犯罪。如果业务人员只是存在业务瑕疵,便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归责判断和既遂认定。 相似文献
870.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中审查境外证据合法性的唯一准据法,据此确立的审查规则可称为“绝对本国法”审查规则。该规则顺应了境外证据准据法模式的发展趋势,但不能呼应国家主权的“相对化”演变,也不能满足深化国际合作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对境外证据的“不审查”后果,有损刑事正当程序。刑事境外证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确立,应兼顾本国主权、他国主权、国际法义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等多项议题。在重塑我国“绝对本国法”审查规则时,应以实现对被告人平等保护为轴线,适度借鉴欧盟“统一可采标准”和“最低限度标准”中的合理元素,分层次、分阶段地实现相对本国法审查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