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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彪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58-6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种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在数量上不需要多人。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以暴力、胁迫、欺骗、诱惑等手段实力支配未成年人。本罪是目的犯,其目的就是使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本罪只要使未成年人置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且存在未遂的可能。本罪是继续犯,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在本罪的罪数关系上,多数情况下是并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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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数形态问题中 ,对即成犯与状态犯的研究 ,刑法理论上显得较为薄弱 ,范围局限于将二者与继续犯作比较 ,辅助说明继续犯。本文从即成犯的定义、特征 ,状态犯的定义、性质、特征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几个方面的分析 ,对二者进行研究探讨 ,并以重婚罪为例 ,说明正确认定某一犯罪是否为即成犯或状态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如追诉时效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理论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