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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版权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因特网连接服务、内容服务和特殊服务提供商三类 ,三者版权责任各异。连接服务提供商因只提供数据传输通道 ,对网上客户实施的版权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信息 ,类似传统环境下出版者地位 ,应对其发布的所有信息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在使用超文本链接技术中提出“虚拟”材料时 ,版权人不构成侵权 ;特殊服务提供商是在网上提供布告板的经营者 ,应当对权利人承担版权责任 ,但是只有在推定过错原则下承担责任才是合理的 ,才有利于平衡服务提供商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42.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服务交易在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平台在推动供需双方有效对接的同时也暴露出各种问题。基于相关理论基础,构建了网络服务交易平台有效治理的多维分析框架。结合案例分析发现,当前网络服务交易治理存在平台自治与外部监管适应性不强、平台规则共治体系建构不足、服务“强约束”与零工模式下“弱保障”呈不对等性等问题。由此,提出强化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监管,优化平台规则的多主体供给机制,对新的劳动关系形成更加合理的契约框架,从而推动平台治理机制创新。  相似文献   
43.
近日,全球第一家在韩国上市的外国企业三诺数码集团在京隆重举行“设计领航,创意生活”品牌推广会。作为全球第一大音频提供商,三诺集团在推广会上不仅推出了2010音箱新品iFi-725Ⅱ,而且展示了各种时尚靓丽的笔记本、一体机、智能家居、机箱等产品。  相似文献   
44.
网络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调查报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前言网络在我国的发展是从1994年开始的,到现在不过五年的时间,但网络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却十分迅速。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999年6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国内上网人数已经从1998年底的210万增长到400万。根据这种发展势头,到2000年底,我国上网人数将超过3000万,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上网人口大国。而同时上网机构数量也迅猛增长,1997年12月有33万家,1998年6月有54.2万家,1998年12月有75万家,1999年6月达到143万家,在这个基础上将形成信息产业中前途…  相似文献   
45.
通知删除规则率先确立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将其扩展为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其广泛适用于一般网络侵权领域。《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又有相应的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迅速发展,新类型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在适用通知删除等规则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争议。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新类型网络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其中必要措施的界定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必要措施的妥当性取决于与特定网络服务的匹配性,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个案中应当根据新类型网络服务的特性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等情况,合理权衡特定网络服务与必要措施的适应性,妥善确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46.
英国于2010年生效的数字经济法,规定以初始义务细则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其收到的来自著作权人的侵权报告,向网络用户发送通知并在一定条件下向著作权人提供侵权清单.如果初始义务细则的实施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还要制定技术义务细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接入等措施.这部法律在打击网上著作权侵权的同时,对于著作权人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责任的强调、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于网络服务发展的考虑,非常值得我国学习.  相似文献   
47.
吕凯  杨丹芳 《法制与社会》2011,(33):104-105
网络环境下直接侵权的用户往往具有隐蔽性,网络服务提供商经常成为此类诉讼的被告。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其网站上的信息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文基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规定的分析,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且针对以上不足,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的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48.
7月上旬,英国两个最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BT与TalkTalk共同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数字经济法案》进行司法审查。他们认为该法案构成对人权的侵犯,将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置于不利境地。  相似文献   
49.
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数量多、复杂化的局面,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用户链接网络信息的中枢地位,必不可少的涉及到众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因此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一直是网络著作权的核心问题。本文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分析阐述关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50.
奈曼旗信息化建设起步于“九五”时期,提升于“十五”时期,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全旗现有网通、移动、铁通等10多家网络服务企业,铺设光纤1000公里,建通讯基站60个、电视发射台和差转台27座,程控电话和手机用户分别发展到5万户和7万户。各苏木镇全部接通了宽带,建立了信息服务站和内部局域网,宽带用户达4000多户,其中农村500多户,在重点村组、专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服务点200多个,形成了“旗有信息平台、镇有信息站、村有信息点、组有信息员”的四级网络服务体系。近几年,随着国家“以信息化带动新型工业化”战略的深入实施,我旗依然牢牢抓住信息化这一“牛鼻子”,拓宽信息服务“三农”领域,推进新农村建设,借此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围绕信息化建设,我旗着重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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