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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笃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6):158-160
法学需要谨慎地面对网络法律问题。不能仅以客体的特性来确立网络法的价值或基本原则;对立法目的应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建立在已有的立法目的或具体制度之上;具体制度的内容则只能通过决疑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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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道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2):71-73
在网络版权领域至今尚无国际商业惯例,有学者主张适用网络法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但是网络法方法存在以下缺陷:网络法无法为作品创作人或投资人提供对世权和独占权的保护;在版权领域很难产生国际商业惯例(网络法),在版权保护领域网络法与国家法难以共存。因此,适用国际商业惯例(网络法)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几乎是不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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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不可逆转的虚拟社会已经来临。在社会建设中离不开法治保障,在虚拟社会管理中更是需要有法治保障,所以在虚拟社会管理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