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4764篇 |
免费 | 256篇 |
国内免费 | 17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50篇 |
工人农民 | 52篇 |
世界政治 | 373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92篇 |
法律 | 6811篇 |
中国共产党 | 1453篇 |
中国政治 | 2589篇 |
政治理论 | 624篇 |
综合类 | 2993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6篇 |
2023年 | 275篇 |
2022年 | 279篇 |
2021年 | 301篇 |
2020年 | 256篇 |
2019年 | 174篇 |
2018年 | 47篇 |
2017年 | 111篇 |
2016年 | 211篇 |
2015年 | 417篇 |
2014年 | 1008篇 |
2013年 | 1099篇 |
2012年 | 1207篇 |
2011年 | 1196篇 |
2010年 | 1073篇 |
2009年 | 1041篇 |
2008年 | 1185篇 |
2007年 | 750篇 |
2006年 | 740篇 |
2005年 | 635篇 |
2004年 | 627篇 |
2003年 | 581篇 |
2002年 | 517篇 |
2001年 | 462篇 |
2000年 | 459篇 |
1999年 | 134篇 |
1998年 | 36篇 |
1997年 | 34篇 |
1996年 | 23篇 |
1995年 | 16篇 |
1994年 | 11篇 |
1993年 | 10篇 |
1992年 | 14篇 |
1991年 | 7篇 |
1990年 | 9篇 |
1989年 | 2篇 |
1988年 | 8篇 |
1987年 | 2篇 |
1986年 | 4篇 |
1985年 | 4篇 |
1984年 | 5篇 |
1983年 | 1篇 |
1982年 | 1篇 |
1981年 | 5篇 |
1980年 | 3篇 |
197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201.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曾说,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 商业秘密最复杂,是一个“百慕大三角”。而发生山东省五莲县、莒南县两 地的这样一起案件的审理也注定“命运多舛” 相似文献
202.
杨毅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5):58-61
现行《刑法》第237条第1款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在罪名设置及主观要件上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立法精神,借鉴国外立法例,建议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罪名和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的主观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203.
徐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2):38-42
社会对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定的.对其价值判断的这种一致性,使得对其犯罪化不只是可能,而且是必要的.对见危不救行为动用刑罚加以调整,使人们自愿承担救人于危难间的义务,以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刑法中应增加"见危不救罪",但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 相似文献
204.
本文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中董事、经理的范围和同类营业的内涵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明确本罪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205.
<正> 一日本刑法理论中的"责任"达一概念,贯穿于定罪与量刑。在犯罪论中,责任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并列而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在量刑论中,责任则被视为决定刑罚量的基础或根据。从这里引申出近代刑法的重大原则之一——责任主义。共含义有两个方面:(1)无责任则无刑罚,(2)刑罚必须与责任相均衡。 相似文献
206.
207.
张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5):75-85
刑事责任概念的空洞使其连接犯罪与法律后果的桥梁作用呈现虚置化状态,无法实现出罪之功能。程序出罪将有罪归于无罪,其实体法依据即为刑事责任的排除。刑事责任独立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责任阶层,其考察对象为情节综合体,应确立实质、动态、反向的刑事责任观。刑事责任出罪的理念基础在于预防刑对责任刑的调节和需罚性的丧失,具有坚守犯罪构成的“质”性判断、聚合实体要素并以责任分配和责任消弭模式考察归责分配的意义。应建构层次性的刑事责任出罪路径,以不起诉制度的类型优化和范围拓展重塑裁量出罪体系,完善司法解释出罪规范以实现特定情形的程序出罪,加强个案裁判的实质审查以畅通疑难案件出罪渠道,由此实现立法入罪与司法出罪的有机统一,助力实现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208.
关于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要件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对不同业主共同排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同一车间的两套以上生产设备(如两个以上转鼓、电镀槽)分属两个以上业主所有,但共用一个外排口。不能证明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能证明两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相似文献
209.
<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 相似文献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