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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张开骏 《北方法学》2017,11(2):86-97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62.
近年来,一些以所谓"较缓和的方式"进行的新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聚众摆势现象正是其中之一。聚众摆势现象特点鲜明,成因复杂,其在行为性质认定、案件处置及其与涉黑犯罪的关系等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着需要界定、解决的问题。聚众摆势行为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可以定性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扰乱单位秩序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寻衅滋事罪或寻衅滋事行为。建议应在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素养、加强部门合作等方面积极寻找遏制聚众摆势现象的出路。  相似文献   
63.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共用11个条文规定了14个聚众犯罪,其中大多数聚众危害社会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少数是该罪的选择行为要件。聚众犯罪的主要特征有法定性、聚众进行、实施的是复数行为等。从犯罪形态上看,聚众为着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为既遂。它与煽动犯罪、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组织犯部分交叉重合。聚众犯罪的一罪数罪标准在于行为个数、数行为之间是否牵连、牵连时定一罪是否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64.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实务中罪名的认定。  相似文献   
65.
《政法学刊》2015,(1):76-82
社会深刻转型,各种矛盾叠加共振,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价值观追求型和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极易引发聚众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深层次矛盾愈发尖锐、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失灵、政府公信力下降等社会因素与各种不良社会心态为主的个人因素的相互作用。在群体性事件视野下防控聚众犯罪,其根本方向是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其着眼点是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冲突程度,其关键点是建立规则和程序,开启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进程,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相似文献   
66.
我国《刑法》自颁布以来,《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几经变迁,有些罪名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有些罪名却横空出世.在罪名的更迭变幻间,透露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不断摸索中前行、完善.上篇:消失的罪名我国《刑法》中的诸多罪名中,有3个罪名历经时间的磨砺,从我国刑法中消失.它们分别是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反革命罪.回顾这些罪名存废的立法过程,见证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历程.  相似文献   
67.
论聚众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概念,它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聚众犯罪具有法定性、“聚众”性、“首要分子”必备性等三个必不可少的法律特征。根据聚众犯罪的内涵,其外延应当是确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包括纯正的聚众犯罪、选择的聚众犯罪和加重的聚众犯罪等三种共计19个罪名。  相似文献   
68.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社会矛盾突显期,由于相关方特别是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对称博弈,近年来陆续发生多起群体性聚众扰秩序事件。当前,群体性事件政治敏感度强、舆论关注度高,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又日益受到社会舆论和网络媒体的高度关注,迫切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研究群体性街头扰序犯罪应当如何以统一的尺度和规则进行定罪量刑,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打击群体性街头扰序犯罪。  相似文献   
69.
聚众斗殴主观上往往处于寻仇、报复、泄愤等不良动机,目的是压制他人,逞强好胜,称霸一方,从而树立本方的威信,本质是藐视、挑衅社会公共秩序,本罪具有具备斗殴的故意和聚众的行为。而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事出有因,目标明确,伤害故意明显,不具备斗殴的故意和聚众的行为。寻衅滋事主观故意上是无事生非、没事找事。  相似文献   
70.
《政法学刊》2016,(1):21-31
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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