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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在经济活动中频繁地流通转让,有利于商品交易和融通资金,可以充分发挥其流通功能、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正因为此,票据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流通中的票据也会因为被盗、遗失或灭失等原因,导致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不能得到顺利实现。本期登载《汇票被恶意除权时真正权利人可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票据除权后合法持票人行使权利之途径》两篇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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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背书连续的涵义具有广延性,以及我国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存在着实践中的盲点,使得认定票据背书连续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可控性,为付款人拒付票款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致使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失去预见性,从而阻碍了票据在我国的流通。为实现票据背书连续认定的规范性,在规则体系的层面,应对背书连续的效力、背书形式连续的结构以及对不真实背书认定之责三个要素进行有机整合:不仅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取得票据权利,而且用列举法对形式不连续的背书作明确规定,从而最充分地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对付款人只尽背书形式连续审查义务的规定已不再是强制性规范,而其即使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背书实质连续审查义务时,尚有将错误付款的损失归于被伪造背书人或受让不真实背书人承担的机会;对被伪造背书人而言,虽有分担付款人损失的可能,但总体上的安全感强于矫正前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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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票据法都有交付转让票据的制度,我国票据交易实践中交付转让票据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该行为效力如何,审判实践中未形成一致认识,法学界也是见仁见智。我国票据制度实际上未赋予该行为效力。法院的判决不能趋附票据交易习惯,票据规则为技术规范,逻辑严密,丝丝入扣,牵一发而动全局。赋予票据交付转让效力必须修改相关条款,建立相关制度。否则,顾此失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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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票据业务和司法审判活动。由于背书连续的涵义具有广延性,加上我国认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法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使得认定背书连续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灵活性和可调控性,为付款人拒付票款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致使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失去预见性,从而阻碍了票据在我国的流通。为此应完善制度,以实现背书连续认定的规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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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即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一直是中国海商法界在理论方面颇有争论的问题。由于调整提单关系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海牙一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及一些发达国家法律都认为提单上条款在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与提单签发人之间具有“合同条款的最佳证据,在被背书人手中则成为惟一的证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航运界普遍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持肯定态度。中国海商法明确了提单约束的对象,包括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中国的新合同法生效后,根据“默示合同”的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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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票据法司法解释》这两大最高院针对不同部门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在针对票据质押问题的认定上,存在着矛盾。本文走出现有法律框架,详细分析了票据质押中各种规定的权利结果,并选取了最为适当的一种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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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质押背书在票据设质中的必要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但两个看似冲突法律文件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票据设质行为的二元性,从而导致了票据设质立法的二元性.票据设质当事人既可以按照《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进行票据权利质押.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票据设质行为不同效力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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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容眉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11(1):123-125
票据注重流通的天性是通过背书或单纯交付体现出来的。背书是一种广受关注的流通方式,单纯交付由于其不能增加票据的安全性而受立法的限制。但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票据流通方式,单纯交付的经济性能是不容忽视的,而我国的完全否定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