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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本文分析了票据作为票面权利的代表和有价值的物的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票据设立的法律效力。在票据以其票据权利设定质押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质押字样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在票据作为有价值的物设定质押时,其应适用动产质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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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4):99-101
对于期后背书的涵义,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但都不尽合理。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票据期后背书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期后背书的涵义规定得过于宽泛,并且有关其效力的规定也不明确,因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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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考察各国对票据背书的涂销相关立法规定以及立法背后的考量,总结背书涂销的范围效力等,并结合我国目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对于票据背书涂销的制度设计的相关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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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能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传统票据法理论同时认可票据背书与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世界各国和地区票据立法均认可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也普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我国《票据法》应当明确规定票据转让方式及空白票据转让方式,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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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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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琳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2):121-122
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基本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更为简便的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而通过票据外的转让方式转让票据,如通过公司的合并、继承或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票据,虽然也能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果,受让人也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受让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时,应举证证明其实质权利的存在,因而不能成为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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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9日,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开具号码为GA/010320144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人为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慈溪支行,收款人为湖州南洋电机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08年7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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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流通是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实现的。在我国,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转让,其中,背书转让是主要的、基本的方式。票据权利背书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不能笼统照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实质要件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背书转让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法对背书转让行为的形式要件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规定才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决定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