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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权证券,具有其特殊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担保和融资领域。但有关票据质押生效的要件该如何认定,在法律规定上仍存在诸多矛盾,法官依据不同学术观点所作出的判决会对票据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的影响。从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特殊性出发,基于效率和安全性两方面考虑,票据的质押背书能够保障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和财产安全,质押背书应作为票据质押生效的必须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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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从票据法律关系上讲,未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的基础关系当事人不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向票据非法处分人等相关责任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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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认定,目前存在纷争,原因在于对《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担保法》第76条和《票据法》第35条实际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票据质押既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采用质押合同的形式,也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采取背书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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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即背书转让和单纯交付转让。但因票据是否需要记名使得单纯交付仅仅适用于支票,而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背书转让是唯一的票据法上转让方式。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空白支票的单纯交付行为。出于票据的安全性考虑,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对支票的单纯交付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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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票据追索权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汇票几度转手背书人遭后手索赔2006年9月30日,武汉市源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付款行是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3月30日。不久,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此后,汇票又经三度转手被转让给山东莱芜市天鲁炭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鲁公司),但转手过程中中间人均未在被背书人处签章。后该汇票到了张某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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