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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枉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行为方式、主体范围,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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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行为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归纳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比较适宜。本罪的立法对于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促进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未公开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正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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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法上的背信犯罪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飞艳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4):30-33
背信犯罪原是德日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在我国的新刑法中 ,虽然没有设立普通背信罪 ,但却有特别的背信犯罪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 ,我国现行刑法对背信犯罪的规定是采用一种列举的方式。这样一种方式虽然有其弊端 ,但却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彻底贯彻。不过 ,对于大量的发生在私营组织内部的相应背信行为 ,我国刑法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显得无能为力 ,我们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列举的方式在刑法上增加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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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是人们违背诚实信用这一最古老的民商活动基本原则的要求的行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最近几年,背信犯罪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因此研究背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定义背信犯罪,分析背信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区别背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完善背信犯罪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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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昕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2):82-97
平台企业被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在世界范围内呈现趋严趋重的态势。理解该趋势的一个可能角度是社会心理。平台经济模式的成功建立在社会信任和期许之上,而平台经济近年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则可能触发了“背信厌恶”的社会心理机制,导致较为强烈的负面情绪,由此促使决策者调整规制力度。建构合理的平台责任体制需要基于对平台性质和功能的适当理解,并超越“背信厌恶”引发的情绪化反应。结合信义原则重构平台责任,有助于重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信任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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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资金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担保手续,而是要从实质上进行分析,判断单位是否对资金失去控制。上市公司高管逃避财务监管,个人决定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的,属于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它单位使用,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之间属于静态法条交叉竞合,在实行行为同时符合两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从一重处断。由于证券交易市场涉及证券、资金两种财产利益载体以及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两种保管空间,在认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层面,应根据其行为特点进行细致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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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1):67-75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适用上的现实困境,表明其并未达到预期的刑法目的与规制效果。为充分激活其刑法的功效与价值,一方面,应当对其进行审慎的教义检视,以消解其在法益理解、规范推导与主体判定上的诸多迷惑;另一方面,还应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适用做更为宏观的演绎推导,从而协调对经济犯罪的一体化保护,这就需要在整个经济犯罪法益保护的框架下为其适用做出合理架构与区隔,并在宏观的规范适用立场上妥善地解决规制范围的扩张与资格刑的实践方向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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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背信行为的罪名大致可分为图利型、违法金融行为型、挪用型、滥用职权型四类。挪用型罪名的设置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相应行为应以背信罪予以规制。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与其他人员实行差别对待,违背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规则。对背信罪的设置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可以避免背信罪增设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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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曾经作为独立的犯罪出现在中国刑法中。但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1979年刑法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的影响,未能规定背信罪。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也没有对背信罪作出规定。然而实践中,一些典型的背信行为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在理论界,我国也一直有学者建议增设背信罪。德国是背信罪理论学说和立法经验最丰富的国家,因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