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926篇 |
免费 | 16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8篇 |
工人农民 | 7篇 |
世界政治 | 16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篇 |
法律 | 574篇 |
中国共产党 | 59篇 |
中国政治 | 171篇 |
政治理论 | 27篇 |
综合类 | 77篇 |
出版年
2023年 | 6篇 |
2022年 | 4篇 |
2021年 | 3篇 |
2020年 | 7篇 |
2019年 | 5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5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20篇 |
2014年 | 64篇 |
2013年 | 72篇 |
2012年 | 85篇 |
2011年 | 69篇 |
2010年 | 73篇 |
2009年 | 80篇 |
2008年 | 83篇 |
2007年 | 46篇 |
2006年 | 38篇 |
2005年 | 28篇 |
2004年 | 24篇 |
2003年 | 26篇 |
2002年 | 19篇 |
2001年 | 18篇 |
2000年 | 16篇 |
1999年 | 30篇 |
1998年 | 18篇 |
1997年 | 21篇 |
1996年 | 10篇 |
1995年 | 15篇 |
1994年 | 17篇 |
1993年 | 19篇 |
1992年 | 10篇 |
1991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81年 | 1篇 |
1980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94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71.
错误扣船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各国对于错误扣船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各国适用的归责规则差别较大;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坚持客观归责,根据事后实体裁决的不利结果,追究扣船申请人其先扣船行为的错扣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坚持主观归责,仅要求滥用扣船权利的扣船申请人承担错扣责任;我国有关错误扣船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反映了客观归责的要求,但面临着许多理论和实践困难,应予修改,以便建立船舶扣押诚信机制。 相似文献
172.
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与物权法等法律构造了现行的留置权规范体系。相关法律在留置权成立要件上表述不一,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集中表现在合同法第315条的解释适用上。无论从货运合同各方的利益结构、诚实信用原则或善意取得角度,还是从承运人留置权所保护债权的发生原因角度,都无法合理得出承运人可以根据该条对第三人货物主张留置权的结论。只有借助法律解释技术,通过稳定的司法适用确定该条的准确含义,才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和体系违反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3.
174.
对船舶留置权、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法律定义进行比较,分析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合同、被占有船舶的权属、受偿顺序以及实现方式等特殊内容,指出完全以一般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船舶留置权,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船舶留置权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必要另行规定船舶留置权法律制度,以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6.
阮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6):96-101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些许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抵押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冲突规则,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领域,应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7.
目的总结船舶螺旋桨损伤的主要特点,探讨螺旋桨损伤的特点及形成机制,探索螺旋桨损伤与碎尸的鉴别方法。方法收集浙江省湖州地区1994─2005年尸检的100余例船舶螺旋桨损伤案例,对螺旋桨造成的损伤(擦划伤、表皮剥脱、创、骨折和全部离断创)的特点,以及衣着特征,进行回顾性分析。并与常见碎尸案中使用的工具造成的断面特征进行比较。结果船舶螺旋桨损伤是高速旋转螺旋桨的巨大劈力和机械切削所造成的损伤;碎尸是人为使用锐器切割或砍击尸体。两者由于形成机理、作用力及反作用力大小不同,导致损伤断面呈现不同的特征。结论船舶螺旋桨损伤具有独特的特征,可与碎尸损伤进行鉴别。 相似文献
178.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发韧于罗马法,后经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并发展成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以及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成为我国继受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尝试对此作出回答,并再次指出优先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且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故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
179.
180.
王慧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109-111,114
船舶碰撞是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其原因的复杂性和后果的严重性都超出了一般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所以各国海商法中都有专门的章节调整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但各国碰撞实体法在船舶外延、碰撞种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较大的不同,而国际上有关碰撞的公约及其调整范围都非常有限,所以涉外船舶碰撞准据法的确定仍有赖于各国冲突规范的指引.通过考察部分国家冲突规范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比较我国民法典草案第84条涉外船舶碰撞法律适用条款,分析该条款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