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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运行时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影像,它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价值,不属于财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扰乱金融秩序,严重违反金融法。保护虚拟财产,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不但遏止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反而会适得其反,引发更多这样的案件,并且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造就职业玩家,催生网络劳工,造成人才的巨大浪费,还会使国家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引发通货膨胀。因而,法律应将虚拟财产严格限定在虚拟世界,严禁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并应增加虚实交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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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当下的我们已经不需要个体的历史,它过于狭隘和微小,我们要的是整个的世界和所有的历史,即那个浩瀚的蓝色的星球上所发生的一切事物。正因为这样,这个世界已不需要原创,它需要的就是对整个世界的山寨,而山寨已经变成了原创,或者说山寨就是原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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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先生曾说:武侠小说就是成人世界里的童话。可是武侠、江湖毕竟是小说中的虚拟世界,现实生活中难描难画。有一位西北姑娘,却开了一家“金庸侠客岛”酒吧,以金庸小说中的江湖和大侠作为酒吧的主题,让正在做着童话梦的成年人圆了梦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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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所构成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未成年人的心理尚未成熟,若沉浸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容易与现实社会发生难以协调的矛盾,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此必须高度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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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2):60-63
“虚拟财产”交织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因素,只有当它与现实世界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世界法律调整的范畴,因而只有玩家与运营商的娱乐服务合同由现实法律调整。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实乃玩家享有的债权的内容之一,它不能脱离该合同而单独存在。运营商若丢失或删除它则承担违约责任;玩家之间移转它实质上是债权的部分让与;玩家之间偷盗它则构成第三人侵犯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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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工作、学习、生活、休闲、娱乐等圈中,我们附着于一个个的群体.成为群中的一员.无独有偶,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群”:按交流平台不同有QQ群、博客群、论坛群、手机群;用兴趣作为划分标准则有购物群、炒股群、老乡群、亲子群、职业交流群等热衷于“群居”的网民们在虚拟世界家长里短、谈古论今、快意驰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