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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79-84
由于两种不同生产方式的主导性作用,先秦与古希腊社会通过分别承扬原始氏族制度中血缘关系与民主习俗两种不同的因素,形成了宗法血亲礼制与城邦公民法制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并进一步导致了血亲等级与血统等级两种不同的血缘等级制度,对于中西社会结构的后续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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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鑫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14-17
《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对后代的立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现行刑法与唐律疏议在时间上相差千年之久,但是却有着浓厚的渊源关系.从血亲规范角度比较二者,现行刑法与唐律血亲规范一脉相承,唐律血亲规范的重要历史作用和对我国现代刑法的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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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民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2):67-69
血亲相奸,指男女双方明知有一定亲等以内的血统关系,而进行不法性交的行为.中外传统法律中,几乎都有血亲相奸的规定,对之处以严厉的刑罚.中国现代刑法应增设血亲相奸罪,以合理应对该类危害社会、伤风败俗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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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婴儿,事实层面客观存在由该夫妻精卵结合(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情形——与该妻为“亲生”,与该夫为“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精卵来源及其体现的“生育意志”)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或“不应当”。本文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性质的分析,并对一起亲权纠纷在亲子关系事实“悬疑”情形下,一二审法官对父女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作截然相反推定的案件进行剖析,说明树立婚内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推定以“儿童利益最佳保护原则”为核心价值基础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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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秀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
1980年9月10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颁布,自1981年1月1日实施。在做修改工作时的立法宗旨是“宜粗不宜细”、“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当时许多其他部门的法律尚未出台,因而法条较少,只有37条,可以说,古今中外的法律从来没有这么简单过,有些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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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5):41-46
孔孟儒学不仅通过对道德和法律的不对称比较,强调"德优于法"、"德本法末",而且依据血亲情理精神主张"为私德弃公法"、"舍公法取私情",认为人们可以为了维系至高无上的亲情私德而违背社会群体的正义法律,从而导致了忽视法律尊严、否定法制价值、消解法治意义等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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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事人张甲、张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生父张某遗留的一处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经查,张某与李某于1970年结婚,二人生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1993年7月离婚。张某于1994年6月与王某再婚。王某与其前夫生有一子郭某,时年14岁,在张某与王某结婚后随生母王某、继父张某共同生活。1999年7月张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一直未再婚,单独生活至2013年病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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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视野下的血亲复仇现象与防治对策——从张扣扣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裕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2):103-110
血亲复仇并非中国的独有现象,但却因家国文化、儒家孝仁思想、侠义之风等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汉唐时期的立法除短暂施行的《轻侮法》外,虽然对血亲复仇严令禁止,但在"以孝治天下"和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政策下,实践中出现了曲法为情和合法悖情两种不同处理方案。以史为鉴,当下应当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为核心,加强司法公开与论证说理,建立被害人心理疏导机制,从而深化公民法治信仰,营造法治文化氛围,从文化根源上防范血亲复仇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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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枝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1):100-102
现行婚姻法从优生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其他则未见禁止。随着社会认识的逐渐进步,结合国外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婚姻禁止条款重新检视,提出应增加:拟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拟制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姻亲及三代以内不同辈的旁系姻亲禁止结婚;在禁止结婚条件中应明确对社会特殊群体婚姻权利的保护,使之符合婚姻家庭的本质及发展规律,从而推动中国婚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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