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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已进入新一轮的人□出生高峰,同时,“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和人□导入,更造成了“双峰叠加”。在居住方式分离化、女性职业发展意愿强烈等情况的倒逼下,市民对托育服务的需求逐步增大。3岁以下婴幼儿是“最柔软的人群”,语言表达和行为能力极其有限,需要精心照料和细致关爱。从多元参与到体系构建,从发挥合力到创新服务方式,上海正为“最柔软的人群”织好、织密一张温暖的成长守护网。 相似文献
164.
李倩娴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2):18-22
我国的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以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为出发点,但在实际适用中却发生了一些违背该目的的现象,这也暴露出了我国该制度的缺陷。从完善我国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出发,对该制度的缺陷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借鉴各国相应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修正,以期能使该制度更好的服务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维护其利益的同时更注重尊重该类人群的自由意志。 相似文献
165.
童列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3):74-82
商事经营能力在商主体设立过程中形成,从观念形态演变为功能形态和法律形态。投资者依据目的事业组织相应生产要素,设置经营机关,聘用专业人员履行职能,在营业体中形成了功能意义上的经营能力。每种法定类型商主体特有的组织结构、方式和条件造就了不同层次的经营能力,经营范围是经营能力的外在表现,商事登记是对经营能力的法律确认,主体资格的赋予标志着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能力形成。 相似文献
166.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创新,也有问题.民法总则混淆了成年监护补足行为能力与对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功能,在体系安排的逻辑上有不足.建议打破现有体系的束缚,借鉴荷兰民法典等的体制创新而规定人法.在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上,草案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次序,而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当规定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以及监护人的利益冲突机制.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应当支持、补充而非剥夺,草案第21条、第22条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与第34条规定的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冲突,应当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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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169.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