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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行政法律责任是在兵役活动中有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行政性质的法定不利后果,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处分、军人承担的军事行政处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形式做出了专门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内容笼统、处罚标准不清等问题。科学界定拒绝、逃避兵役义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相关处罚内容与措施,对《兵役法》中兵役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做出法律解释,将有助于明确违反兵役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与国家兵役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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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能卜能下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干部选任的问题上,组织部门做了大量的探索,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规范了干部“上”的机制。但是,在干部“下”的问题上,除了因触犯党纪国法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法律法规制裁的干部以外.其他干部能“下”的问题始终是一个难点清浦区委组织部在疏通干部“下”的渠道,完善于部“下”的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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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处分制度:问题、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 行政处分,又称行政纪律处分、政纪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违反行政纪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的一种惩罚性行政制裁措施。其目的是纠正和制止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育其他人员,促进依法行政。 作为国家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行政处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对于改善国家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起着重要的作用。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为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都非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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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通过设置多层次的行政处分提出方式,将官僚群体的行政行为均纳入监督范围。作为对地方官员进行行政处分的最主要的提出主体,清代的督抚通过其享有的题参权对下级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参劾。督抚题参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其所属下级官员的揭报,下级官员可以就其同僚或上司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向督抚报告。督抚题参的案件内容极为广泛,凡关涉官员违法违纪、失察、失职的情形,诸如司法、经济、公共福利、文化教育等方面事务均在其题参之列。然而,由于清代设置的官员连带责任过重,督抚徇庇属员、通同掩饰之弊也就成为督抚题参属员行政处分环节无法回避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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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锐敏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1,3(3):25-28
目前理论和立法所使用的行政处分概念比较混乱,需要加以澄清和规范.行政处分的当事人应当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与政纪处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处分必须以违法行政为前提,是违法行政所导致的一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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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上述规定明确了对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实行解除处分的制度。关于解除处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