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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史东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2):18-23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质就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济法功能之一就是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直播带货”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是我国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直播带货”呈爆发式增长的同时,暴露出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侵权、直播平台责任缺失等问题,既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冲击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规制“直播带货”应当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出台专门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法,强化网络直播营销行政监管,构建网络直播营销合规管理体系,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从而推动我国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72.
冒名顶替入学行为严重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应当予以必要的规制与救济。但是,受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现有的规制手段和权利救济仍面临程序规制不足、高校审查职责不明、赔偿责任缺失以及重新入学难以实现等诸多困境。基于此,有必要对招生录取行为的性质重新予以界定。通过细致的比较可以确定,招生录取的性质应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行政许可。因此,需按照行政许可的控权逻辑对冒名顶替入学问题予以规制和救济。在规制手段上,高校招生权力行使须坚持有限信息公开、重要事项参与等程序规则,同时明确高校在不同阶段的审查职责,从源头减少冒名顶替行为的发生。在权利救济上,应明晰不同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并通过对重新入学的分析,保障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73.
本文对我国不当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以法律保护从属公司及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其中,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这对不当关联交易起着直接的规制作用;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这对不当关联交易起着间接的调整与规制作用。 相似文献
74.
杨一帆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22,(3):80-96
职场是性骚扰的多发领域,职场性骚扰在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性骚扰的特点,有必要进行单独的法律规制,这也符合一般国际实践。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确定了用人单位有防止劳动者受到性骚扰的义务,用人单位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的落实正是解决职场性骚扰问题的重要一环。但我国现有立法存在过于原则化的问题,反映至司法实践则表现为审判结果的随意性,既无立法指引又未形成“经验道路”,这不利于用人单位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的实现及对相关主体的保护。因此,有必要从性骚扰受害者、性骚扰施害者以及用人单位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出发,完善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问题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5.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大部分国家都对网络型基础产业传统规制模式进行了改革,包括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有效的规制制度和民营化三个维度,其目的是提高网络型基础产业绩效,改善社会福利水平。这三个维度的改革并非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竞争较多地带来资源配置效率;产权较多地带来企业内部的效率;规制制度具有激励绩效和承诺绩效,是有效竞争和有效产权变革的保障,更具有基础作用。 相似文献
76.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并具有重要的财产性利益.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条件的数据可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具备知识产权客体条件的数据,在存在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或竞争性利益时,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的专门立法也是数据法体系构建的重要走向.关于数据的法律性... 相似文献
77.
张睿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1,21(3):51-55
新刑诉法解释对讯问录音录像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围绕其中第54条的内容,学界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权产生了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论.这些争论主要聚焦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适用范围和查阅权的具体内容.随着程序性辩护和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审查日益普遍,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权应当得到保障,其权利内容也将越来越丰富.讯问录音录像查阅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78.
钱鑫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6):28-31
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联系日益紧密,出入境边防检查适应新时期发展,已成为当下世人关注的焦点。我国目前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对于边防检查权都做了明确的界定,我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执法制度有专业性、政策性、涉外性、时限性的特征,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体系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各国之间合作交流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边防检查存在着立法缺陷,执法队伍的法律专业素养不足,“互联网+”对边防检查执法的挑战不能相适应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传统因素以及执法人员素质能力不足,经济发展下利益多元化导致价值冲突。要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应在规划立法、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做出努力,以此来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 相似文献
79.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80.
网络实名制下的互联网帐号与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甚至银行卡相关联,往往具有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包含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号商向大学生等大量收购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帐号,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大肆贩卖,已成为诈骗团伙实施犯罪、逃避打击的主要工具。为此,结合司法解释探讨非法买卖互联网帐号行为的法律适用,为打击号商等电信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