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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正> 最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参考许多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定的。这一法律规定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是普通法院系统中设立的行政审判庭。在国外,有的国家如联邦德国设立的行政法院是独立在行政系统和普通法院以外自成系统的行政法院。法国的行政法院是由在行政系统内独立的行政法院审理的。英国的行政案件经过初级的一些法庭如海关、税收、专利等专门性的行政法庭审理,上诉后由普通法院审理,但普通法院并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我国同以上三种制度都不同,是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形成的。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开始是由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42.
《法制博览》2018,(8):15-17
当下普通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之时,时常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不当干预。导致的问题便是法院迫不得已在某种程度上做出让步,丧失了司法本该具有的公正与独立。为解决这一问题,跨区域法院的设立或将有所裨益。但从更为长远角度来看,跨区域法院管辖制度或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安排,应该使其向更为成熟且可资借鉴的行政法院转化。现以专门法院作为跨区域法院来管辖审判复杂的行政案件,或可为以后我国行政法院之创建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   
43.
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否需要设立专门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从来就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宪政架构的设计与机制的选择问题,是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反映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政治政策。文章详述了行政诉讼的路径选择与影响、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与成因、行政诉讼制度既往改革的成效与局限、行政法院的设立与理由等方面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44.
如果说近代行政诉讼法是移植而来的书本上的法,那么行政判例则是浸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是行政诉讼本土化的重要方式。民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细化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和慎用合理性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了宪法、法令、判例、解释例、习惯以及行政惯例的法源地位。我们应辩证吸收民国行政法院的有益做法,正确认识指导性案例的价值目标,在宪政体制的框架内寻求提升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路径,加强指导性案例的选择、编辑、适用等的程序设计,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灵活性和生命力,更好地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相似文献   
45.
46.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另一方面,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内在缺陷也日渐显现。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实践表明未来设立与行政区划相脱离的行政法院系统具有着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各国设立行政法院的三大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建立一套受其监督指导的专门行政法院系统最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该设立模式又有"三级行政法院"和"两级行政法院"两套具体方案可供选择。  相似文献   
47.
王芳 《法制与社会》2013,(13):135+149
目前,我国行政审判采取的是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的体制。实践证明,这种体制下的司法效果并不理想,从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妨碍了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深化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专司行政审判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这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8.
何珂 《法制与社会》2010,(36):205-206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也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之中,从而导致行政审判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是国内不少学者主张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设立行政法院,以摆脱行政审判所处的困境。本文认为这种构想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49.
张倩 《法制与社会》2010,(18):136-138
众所周知"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案件难打。原因在于现行行政法中规定行政案件大多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种模式往往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受到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所以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时,蹑手蹑脚,唯恐得罪了当地政府,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其最初设立的目标分道扬镳。正是鉴于这种司法实际,各地法院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希望可以改变这种现状。台州的异地管辖就是众多尝试中比较成功的一个,通过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切断了当地政府对行政案件审判的干扰。但是异地交叉管辖毕竟只是权宜之计,要实现行政诉讼的真正的归位,最根本的还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  相似文献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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