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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滨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1):34-37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挥着直接证据的诉讼功能。建立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非常必要和迫切。《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充其量只是具有证据补强意义的制度设计,而不是补强证据规则本身。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基本问题的研究,同时借鉴美日等国有关补强证据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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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错案主要是由于证据问题所致,因而死刑案件证据规范在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方面尤为关键.由于立法理念、立法经验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死刑案件证据规范存在某些问题,亟需完善.一是应明确界定“合理解释或说明”;二是完善通过特殊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的法庭质证与听取意见程序;三是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限制并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四是拓展补强证据规则;五是确立DNA强制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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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伟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6):26-31
为了防止偏重口供并担保口供的真实性,各国大多设立了补强规则,规定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才能定案。在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共犯口供问题上,尽管理论界通常认为共犯口供同样需要补强才能定案,但司法实践中却将共犯口供作为补强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这说明对于共犯口供的证明力不能一概否定,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案共犯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无需补强直接定案;非同案共犯与同案非共犯口供一般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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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口供适用原则",这是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体现。但对于共犯这种特殊犯罪形态下的口供是否适用该原则尚未进行明确规定,给理论界留下了巨大的探讨空间。针对这一棘手而又颇为重要的证据运用问题,笔者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