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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近30年来发生的22起冤错案件,口供制度不完善、口供补强法则的缺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必须对口供补强法则进行重新定位,只有单独可以定罪的口供才具有补强的必要。必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补强证据的范围、补强证据证明对象的范围以及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补强口供真实性的认定需要结合实践办案情况,通过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口供作出的动机、时间等进行合乎常理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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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往往被视为“有罪之最佳证据” ,如果该供述出自任意 ,则易被当作可靠的证据采用。但是 ,供述即使是合法取得的 ,并且出于任意 ,也有虚假的可能。因此 ,对于未排除的供述 ,其可靠性成为首先要解决的头等大事。供述的补强规则 ,是适用于供述的一项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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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强调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预防功能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所决定的。因此,预防性环境民事责任的强化即构建和完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预防功能理应成为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但是由于传统的法学理论的滞缓和对补偿功能的倚重,实践中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偏好,在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还十分不健全,存在着诸如承担民事责任形式不明确,公众的环境参与度偏低等许多问题。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预防功能,亟须相关制度的创新和协调统一,尊重公众的环境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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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立法上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包括:一是明确需要补强的要素.扩展主证据范围。应规定被告人供述涉及的犯罪客观要件事实.包括犯罪结果事实的发生、犯罪行为事实的存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事实以及被告人与犯罪人具有同一性.都需要佐证。二是明确朴强证据的证据资格,强化补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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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讲,司法公信力指司法裁判获取公众信用的影响力。司法公信力(x)与公众的认同力(y)具有y=f(x)的函数关系,无公信力,则司法不立,但是司法公信力却会因建构与运行的种种缺陷而发生流失。从深层次讲,司法公信力流失涉及司法文化建设的诸多缺失,但是从内省视角看有其结构与功能失和之处,尤其与司法文化建设密切相关,所以司法公信力的补强特别需要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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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4):3-8
理论界对补强证据理论本身、补强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和主证据的关系认识存有较大落差,影响了补强证据规则确立的科学性,造成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偏失.文章从理论的视角对补强证据进行分析和比对,从分析中恢复其应有的含义,从比对中探求建设性意见,并对司法解释的缺陷进行评判,以便正本清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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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60-69
隐蔽性证据规则并不是一个新创的证据能力规则,而是作为补强证据规则的另一面存在的关于证明力的规则。隐蔽性证据的可靠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被告人供述的可靠性,第二是其他证据的补强。司法实践中对口供严重依赖,并且形成了普遍信任通过口供获取隐蔽性证据的局面,但是,隐蔽性证据的立法规范尚显粗略。虚假供述是影响隐蔽性证据可靠性的一大因素,而产生虚假供述的理由又是多方面的。提高隐蔽性证据的可靠性,可以从遏制虚假供述的角度出发进行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