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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3):89-102
目前企业合规出罪难题被拆解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合规从宽与合规出罪、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等相互对立的维度,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出罪解释性理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理论主张重构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将合规出罪引入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和刑事诉讼全流程,对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出罪功能具有融贯的解释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体责任论,企业合规责任论使有效合规计划成为单位刑事归责阻断事由,发挥阻断单位成员违法行为向单位归责的出罪效果,而未满足出罪条件的合规计划也能影响单位刑事责任大小。企业合规出罪还需要发挥合规补救和合规评估等程序性要素在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合规出罪的合理性。刑事一体化的企业合规出罪机制之构建既要在刑法中确立体系性的企业合规责任制度,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全流程合规评估与程序分流机制。 相似文献
172.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173.
袭警罪入刑后,公安执法实践中存在袭警罪的不合理适用问题。针对社会危险性不大、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合理适用“说理式”执法。这符合现代文明法治理念的要求与树立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的现实需求,有利于减少执法活动中的“泛武力”现象,尊重执法相对人。“说理式”执法是基于依法治国总要求和公安工作科学规律所作出的必然选择。推行“说理式”执法,公安机关应从制度保障、机制确立与工作落实3方面着手,要求执法民警转变执法观念,提升自身“懂法理、明事理、讲情理”的能力素养,减少乃至消除执法冲突,避免袭警罪的不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174.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但却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罪名。依法防控需要从法律适用和实践两个维度,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层面,需要重点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进行分析;在实践层面,需强调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应注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相似文献
175.
176.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大量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并有逐渐扩张之趋势。这些规定内在并无统一的逻辑体系,严重影响了“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应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依据三个方面对“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进行限制和完善“: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性质较轻的故意犯罪;适用前后行为的性质应相同,2年内应至少受过2次行政处罚,对后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无特别规定之必要;在此基础上,统一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7.
王春林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3):28-30
目前在我国,偷越国(边)境活动愈来愈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危及到了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偷渡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低下,容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的影响,法律观念比较淡漠。公安司法机关应从消除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诱因入手,加强出入境检查和对边防口岸的管控力度,加强国际协作,加大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78.
李虎子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4):102-10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由于本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刑法的规定也不很清晰,所以,与本罪相关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争议。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此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等。对此,只有在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9.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80.
女大学生逃离地税局长“红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春市南关区原地税局长曹东晖,因贪污、受贿、偷税、组织妇女卖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6年7月28日。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