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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相较于经营性负债的免责,消费负债在个人破产中的免责存在更为显著的理念证成难题与规则设置难题。从消费信贷的视角来看,免责以破产消费者遭遇生活风险和以尽力偿债为前提,不属于对借贷消费与逃废债的纵容,与社会传统观念并无实质冲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备释放和有效控制和释放消费信贷金融风险,以及激励破产消费者尽力偿债并使之获得重生的功能。为此,应构建“宽严相济”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合理高效的免责程序,包括实现清算免责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同步化,破产清算采用许可免责但不设置免责考察期,重整计划或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设置自动免责;在清算免责、重整免责以及和解免责之间设置阶梯状的免责条件,包括递减的不予免责事由、不予免责债务以及二次破产的免责限制等。 相似文献
18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一经发布就在社会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有叫好者,也有质疑者。我们认为,《解释》的出台有其必要性,但在适用过程中应当予以严格的解读,以避免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产生不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3.
妻子为丈夫购买终身保险,其在投保单上未选择自动垫交条款,但保险合同却规定保险公司具有自动垫付义务。妻子迟延交纳保险费后,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日前,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履行。 相似文献
184.
邵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9-11
监狱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延续的统治工具,一直默默地发挥着它不可或缺的功能。近年来一系列社会热门事件的发生,使监狱备受瞩目。尤其在信息公开透明且传播迅速的社会里,监狱的安全稳定也成为社会稳定的前提要件。监狱如何构建科学公正的监狱执法人员免责机制,则成为相关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共同关注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185.
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订立的免除或限制将来民事责任的条款,在经济交易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限制的必要性。然而,我国立法对免责条款的规范存在矛盾,在实践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旨在探究免责条款的内涵并就其立法上存在的矛盾进行梳理并作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86.
187.
188.
姚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76-78
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不应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条件,以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为条件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通知债务人是出让人转让债权的附随义务。在债权双重让与时,由于债权请求权属性与物权的不同,无法通过公示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唯有强化受让人的注意义务才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益的平衡。合同义务的转让主要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实务中的界定是较难把握的,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承受移转债务负有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189.
马骏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6):55-59
人大代表职务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尽管对一定的法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人大代表职务行为的合法化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行为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以及主观条件。人大代表职务行为与律师辩护行为、控告、举报行为之间既存在着相同点,又有着明显差异。 相似文献
190.
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