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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房屋租赁权的处分方式包括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和转租两种,房屋租赁权让与的实质就是承租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让与。我国法律对转租有明确规定,但对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却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容易将二者相混淆。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区分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和转租。而对于房屋租赁权让与关系的调整,应当区分住宅租赁和商业用房租赁,对前者采限制主义态度,对后者采自由主义立场,并对现行房屋租赁立法作必要的细化规定,以满足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142.
张敏  李月红 《中国律师》2011,(11):48-48,49,50
让与担保制度尽管在各国立法中未有明确规定,然而实践中存在的让与担保已显示其市场需求。本文从一则公证案例引出对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之标的及公示方式的探讨,结合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际国情,建议在《担保法》或民法典中债的篇章里增设让与担保制度。对动产让与担保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143.
本文立足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之法律效力,在比较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中涉及通知及承诺与债务人的关系进行了论证分析,力求对完善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4.
指示交付的构成要件中并不包含通知,通知与否不影响指示交付的完成;指示交付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在当事人、构成要件、存在价值、效力问题等诸多方面存在联系,厘清两者的关系,对指示交付的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5.
我国《合同法》对如何处理债权的二重让与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的二重让与却时有发生。债权二重让与涉及债权让与的通知、第一受让人和第二受让人谁取得债权以及如何保护受让人利益等问题。本文在把握处理债权二重让与应注意的几个前提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债权二重让与的处理规则,并提出了克服债权二重让与弊端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46.
众所周知,资产证券化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发展的,其制度上的设计以及整个运作过程都是以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为背景。而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融资工具的同时,首先需要解决资产证券化与大陆法相衔接的问题,即法律方面的本土化问题,为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充分的法学理论准备和支持。  相似文献   
147.
从债法的角度来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移转。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权利是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所拥有的依法追偿的请求权。其所解决的就是如何使履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从得到赔付的被保险人处取得赔偿请求权。各国的《保险法》之中都对此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48.
让与担保制度是由判例确立的一种相当活跃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实践中也存在诸如按揭、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大量的让与担保关系,但法律对此一直未有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以专章之形式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首开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法化之先河。本文试从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冲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在总结德、日等国在处理相似问题之经验的基础上,就解决我国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制度之冲突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49.
在中国法现有制度框架下,大陆法系各国在动产担保领域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优越性.动产让与担保不应成为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等物权法既定制度的“法律飞地”,对这些既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只能通过正面反思和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动产担保相对于动产抵押的实践优势寥寥无几,不足以成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正面承认前者并加以特别规制的有力理由.  相似文献   
150.
让与担保权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与债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认为本案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应为让与担保权,而非单纯的债权转让;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但让与担保权的设定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应当认定该设定有效;让与担保之标的不以财产所有权为限,债权等共他权利亦可成为让与担保之标的;让与担保权作为物权,其设定应当公示,但公示方法除法律规定外,应当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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