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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债权让与续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相似文献   
152.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家经由判例、学说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制度。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我国应该选择的立法模式应该是既能保持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严谨的体系,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分析了几种不同立法模式,提出了我国可以采取的立法模式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3.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8条第1项所提出的“扣押后抵销的容许性”问题亟待学理提供理论分析。抵销的担保功能无法反向证成抵销的优先效力,即便是在民法典的实质担保观下,抵销因其固有特征也难以为担保制度所接纳,扣押效力的程序法解读亦不具备独立的理论意义。回归规则背后竞争原则的权衡,公平原则作为抵销之本旨可突破扣押维护的债权平等原则,直指抵销优先效力的渊源,并可延伸至抵销预期的保护,优先条件是具有合理抵销预期。体系视角下扣押后抵销的要件应宽松于债权让与下的抵销,一并核发移转命令时则类推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强制执行立法应吸收民法典对独立型与关联型抵销的区分理念并分设扣押后抵销的要件。前者要求主动债权于扣押前取得,包括发生原因产生于扣押前,对此采取可预见性判断标准为宜,以平衡保护将来债权的抵销期待;虽无须比较债权清偿期先后,但主动债权于履行令期限届满前到期方可主张抵销。关联型抵销要求对立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且均能为合同利益覆盖,不限于同时履行抗辩关系;或形成于同一交易,通过综合考察基础法律关系的联系与整体目的进行公平性衡量。  相似文献   
154.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调查中的"获得信贷--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用于考察一国动产担保交易法是否有利于企业融资。本指标中国连续六年只得4分(满分12分)。世行鼓励的动产担保法代表着该领域的国际趋势。对照世行"获得信贷便利度"指标,中国在动产担保交易领域的法律状况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中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应顺应国际趋势,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此领域,民法典草案虽然向功能主义迈进了一步,但还不充分,未来需要通过立法以及法律解释对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下担保权益延伸的规则存在较大缺陷,应扩大担保标的物上代位的范围,完善担保物被转卖、被混合、附合和加工场合的担保权益延伸规则。中国应将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统一化,并应准许动产担保权益的私人执行以及放开流担保。  相似文献   
155.
156.
陆青 《法学研究》2015,(3):62-81
“朱俊芳案”中,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两份协议,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某种“以房抵债”的处理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存在两个“并存而又联系”的合同关系来解释案涉协议的性质,试图通过现有合同法和债法规则,探索出审理“以房抵债”协议纠纷的新型路径,但在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案涉条款法理构造的解读上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以及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体法律关系,存在广泛的解释空间,应在现有法秩序框架下,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意图、客观情势及相关民法原理和制度作出更为审慎的判断。就“以房抵债协议”与流押条款的关系,也应通过考察相关约定内容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实际影响后再作综合判断:一方面,需要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同样应该避免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规避流押禁令的变相高利贷行为。  相似文献   
157.
债权让与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让与是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还与物权法和不当得利等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 ,按约定。对约定的效力作这样的肯定是值得质疑的。它与当前国外的趋向不符 ,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债权让与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问题 ,均应从理论上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58.
为了解决购房人资金不足这一问题,住房按揭业务由香港传入中国大陆,并呈现出日益强劲的发展势头。由于学界对按揭的法律性质尚未达成一致,现行法律又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按揭纠纷无法可依。本文对按揭的性质加以探讨,指出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不同于准抵押和浮动抵押,其实质是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159.
应收账款融资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特殊意义.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其中发生债权双重让与的可能性和复杂性,在解决权利冲突的三种模式中,"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比"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与"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更具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其确立还必须依赖于高效率的登记机制的建构.  相似文献   
160.
贲寒 《中国法学》2003,17(2):41-47
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理论及实施效果进行考证的基础上 ,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 ,动产抵押制度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 ,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式。动产抵押制度的创设 ,不仅未能完全取代让与担保 ,反而造成了抵押权理论的混乱 ,破坏了民法物权编体系的完整性。因此 ,作者主张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 ,应当废除动产抵押制度 ,完全用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在我国 ,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既没有共存的空间 ,也没有共存的必要 ,更没有共存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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