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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仅设三个条文进行规定 ,与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相比显得过于简略。应对债权通知方式、债权通知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作具体研究 ,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2.
潘运华 《法商研究》2021,38(5):173-186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当事人对保理合同中追索权的适用顺序、适用关系以及最终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额度有特别约定的,保理人依据约定行使追索权,此时有追索权的保理在学理上对应着间接给付、债权让与担保和附保证责任的债权让与三种不同类型的教义学构造.在没有这些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对有追索权的保理采债权让与担保的教义学构造,认为保理人既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向债务人主张受偿,也可以选择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受偿.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并得以有效清偿的情形下,保理人先前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将自动复归于债权人,其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成功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在保理人选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下,债务人应履行全部应收账款债务,对于超出保理融资款本息的部分,保理人应将其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相似文献   
163.
向逢春 《求索》2013,(5):165-168
动产让与担保之公示问题.在德国法中被忽略而在日本法中被强调.这源于对法律构成选择的不同。基于所有权构成。非占有转移型动产让与担保以占有改定为基础,实现了变价功能与用益功能的分离.这种公示性的忽略是以巧妙利用了既有法律制度中的明文规定为基础的,符合法理。而基于担保权构成、企图将让与担保限制物权化的公示之努力.在以动产为客体时遭遇了难以逾越的困境,无论是美国的融资报告登记制度还是其它明认方法,最终只能无功而返。深究之下,让与担保是否需要公示、如何公示是依其客体权利在移转时的法律要求来决定的.具体应由设立让与担保时法律对于该客体有关权利(所有权)转移时须遵循的规定决定。  相似文献   
164.
陈颖燕 《法制与社会》2012,(20):156-157
采用未来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现今大多数国家承认了未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形势,以及国际商业贸易与国际商业融资,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迫切实践需要,在将来的民法法律规定中,对未来债权让与给以肯定,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鉴于交易与流通安全,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该作出限制,如限制适用范围、引入登记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5.
抵押权作为一种通过对抵押物享有变价权并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在融资并保证债的实现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作为一种制度本身,它又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缺陷,尤其在抵押权的顺位方面更是有许多值得探究之处,在下文中笔者将浅析之。  相似文献   
166.
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较为普遍,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在转让后,特别是合同权利转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7.
在我国,实务上之商品房按揭并未转移所有权。鉴于英美法国家(我国香港)对传统意义Mortgage制度之扬弃,淡薄所有权转移观念而趋向大陆法的抵押制度;即便大陆法,不动产让与担保也仅在小范围内适用,故我国不宜规定不动产让与担保。而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可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予以规制,这比让与担保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16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金融高度发展的产物。本文在理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以及其历史脉络发展的基础上,指出了抵押人、抵押贷款发放机构、特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当前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遇到的两个理论问题,即债权转让以及抵押权附随性带来的问题。最后,本文针对中国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困难,提出了几条建议。  相似文献   
169.
日前,一起案件引起了笔者及笔者同仁的兴趣,大家各抒己见。在此,笔者首先将案情简要介绍给诸位:A公司因进口一批货物付款所需。向B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B银行开证后,因A公司未能备足付汇款项,致使B银行为其作临时性垫款。A、B双方因此确定了信用证项下垫款协议。该协议中有一“货权及货权的转移”条款。约定,“在A公司未能还清B银行垫款本息之前,A公司同意把进口货物的货权交由B银行所有;  相似文献   
170.
李永锋  李昊 《法学研究》2007,29(1):42-53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在让与通知效力方面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将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要件。确定被让与债权之归属的优先规则,包括合同成立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注册主义,我国民法在解释上应当采纳通知主义。债务人可以向哪一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清偿与优先规则确定的债权归属并非完全一致。如果在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的让与,债务人与出让人之间消灭债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受让人。表见让与适用于由出让人做出让与通知的情形,在受让人通知的情形,对表见让与的适用应当有特别的限制。债务人有权不主张表见让与而拒绝向表见受让人清偿或请求返还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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