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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采用未来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现今大多数国家承认了未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形势,以及国际商业贸易与国际商业融资,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迫切实践需要,在将来的民法法律规定中,对未来债权让与给以肯定,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鉴于交易与流通安全,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该作出限制,如限制适用范围、引入登记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2.
抵押权作为一种通过对抵押物享有变价权并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在融资并保证债的实现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作为一种制度本身,它又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缺陷,尤其在抵押权的顺位方面更是有许多值得探究之处,在下文中笔者将浅析之。 相似文献
173.
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较为普遍,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在转让后,特别是合同权利转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4.
在我国,实务上之商品房按揭并未转移所有权。鉴于英美法国家(我国香港)对传统意义Mortgage制度之扬弃,淡薄所有权转移观念而趋向大陆法的抵押制度;即便大陆法,不动产让与担保也仅在小范围内适用,故我国不宜规定不动产让与担保。而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可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予以规制,这比让与担保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17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金融高度发展的产物。本文在理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以及其历史脉络发展的基础上,指出了抵押人、抵押贷款发放机构、特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当前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遇到的两个理论问题,即债权转让以及抵押权附随性带来的问题。最后,本文针对中国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困难,提出了几条建议。 相似文献
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由于缺乏"占有"要件而无法有效成立。借鉴英国法经验,提出这一权利在中国法中是一种特别法下的"债权让与"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应解释为承租人作为让与人,将收取转租合同下的运费或租金之债权转让给作为受让人的出租人,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发出支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通知,以清偿承租人原合同下所欠付的租金。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下,中国宜采纳"通知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即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时间来确定何者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177.
杨祥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5):1-14
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担保物权的类型,故要证立让与担保的合法有效,无法绕开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视。让与担保的现有学说包括所有权构造说与担保权构造说,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无法完全诠释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就本质而言,让与担保是以移转财产权的手段来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法律手段超越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具有名不副实的特征。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皆有信托的适用空间。因此,将让与担保与信托结合起来,是实现让与担保合法化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178.
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法外演进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担保。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得失无疑是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民法典时应着力审视的。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外演进的考察,探寻其共通的发展轨迹: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我国应重点再造非移转占有型担保制度,对移转权利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应采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79.
谢玉美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4,(3)
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须移转标的物上权利归属的非典型的物的担保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一些地方突破《担保法》的规定而在实践中采用让与担保的形式来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但我国民法学界仍对是否应在物权法中设置让与担保存在分歧。我国应引进权利移转型担保方式,设定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80.
汽车按揭是继房产按揭之后 ,我国信贷消费市场的又一生力军 ,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但对于汽车按揭的法律定位却少有人涉足 ,法律性质十分模糊 ,本文将首先剖析汽车按揭的法律性质 ,然后分析实践中的按揭表现形式 ,并就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离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 ,旨在从法律上对汽车按揭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