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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呈现浓郁的议题色彩,存在保理交易特别规范和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交织、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规范共存等现象。议题式的法典仍需体系化地适用。保理法再体系化的要义在于:在民法典之外,确立保理交易法与保理业法的合理区隔;在民法典之内,对保理合同章的诸规范作层层拆分、还原,发掘其中的总则性规范品性,最大化地发挥其统领债法及贯通债物二法的体系效益。保理交易法具有价值中立性,不含管制目的;保理业法关于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的监管规定不影响保理合同构成与效力,亦不影响保理合同章中债权让与规范的适用。有追索权保理规范兼具让与担保一般规范的意义,可以为各类让与担保提供支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外接质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彼此的外观歧异并不意含内在差别,而是基于同一法理:应收账款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等第三人。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具有压倒性优势,民法典第768条中的通知对抗规则和按比例取得规则仅具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52.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保理业务已取代信用证成为了全球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然而在我国,国际保理发展规模尚小,这与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符。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保理制度的缺陷的同时就如何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53.
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其起草过程中,学术界曾对是否设立让与担保制度展开了热烈争论,但最终仍没有将这一制度写入新法。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让与担保制度是否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抑或者存在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本文试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性质,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让与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关系入手,分析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担保体系下有无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4.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2)
"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系规则适用与权利实现之基础。买卖合同及原合同实现,并无责任财产增加及优先受偿权,不应认定为担保契约。代物清偿因其要物性传统而与"买卖型担保"性质相悖,要物性之改造亦无必要。处分行为说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与之后的"买卖合同"性质认定并不一致,其法律关系亦未较契约说更优。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本身应为当事人意欲之目标。当事人得依自治原则,就包含买卖合同在内的债法制度悉心安排,达致与担保契约相同的功效。"当事人利益平衡"之理由,忽视了债法领域中约定应优于法定的基本规则,债权人亦不因此而享有选择权。"履行买卖合同"约定应类似于违约金等约定条款,较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优先适用。原合同既为买卖合同原因与条件,二契约之结合,构成单向合同联立。 相似文献
55.
让与担保规制模式的立法论阐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基于立法论的立场阐释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制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三种机制存在,而其中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让与担保规制模式的理性选择.基于事物本然之法理,债权法典化的模式更符合让与担保的内在品格及担保权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6.
李灵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44-45
我国应在物权法中设立让与担保制度,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章,置于典型担保之后,在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上,应采纳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成,在保护设定人的利益,解释在库商品让与担保和设定人取回权上更能符合逻辑的推演,也更能体现让与担保的担保特性。我国让与担保的标的应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适用于企业担保、在库商品等构成分子流动的集合物,以及楼花按揭和新形成或尚在形成中的权利三类。在解决相应问题之后,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发挥其优势,为社会经济开辟一条融资的新渠道。 相似文献
57.
<正>债权让与的事实一经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也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即得以确定。因此,让与通知使受让人取得对抗其他受让人的效果,并使受让人对受让债权能够得到债务人的履行产生合理信赖。同时,由于债务人在债权让与中处于被动地位,为避免债权让与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而受到不当损害,许 相似文献
58.
59.
让与担保是20世纪新兴起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在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遭到各国学界的激烈批评,判例实务之立场也摇摆不定。基于让与担保的优势,我国应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虽存在缺陷,但亦有克服的办法。 相似文献
60.
2004年,我处受理了一起涉及担保贷款的声明书公证,哈尔滨市的一家民营企业欲向银行贷款300万,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该企业是租赁厂房生产,资产集中在设备、原材料、库存产品和流动资金上,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都不符合现行的《担保法》的要求,该企业于是求助于哈尔滨市的一家担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