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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2.
洪晓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3):49-50
让与担保制度是由判例确立的一种相当活跃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实践中也存在诸如按揭、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大量的让与担保关系,但法律对此一直未有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以专章之形式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首开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法化之先河.本文试从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冲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在总结德、日等国在处理相似问题之经验的基础上,就解决我国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制度之冲突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63.
“以房养老”模式是帮助老年人在不出售房屋的前提下将房产套现,以现金保障老年生活的模式设计。基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充分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现实状况,文章认为我国引入“以房养老”模式只是时间的问题。文章对大陆法系由来已久的让与担保理论进行分析,提出我国“以房养老”模式的法律框架,从而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有效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4.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本文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性质及对第三人的效力之考察,关注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初具让与担保雏形之“按揭”形式,为此建议应将按揭正名为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65.
66.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67.
黄斌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70-177
商业银行开展集合信托产品担保融资业务时,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对商业银行债权保障不足,反过来也制约集合信托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论证了集合信托产品在法律上的可担保性,分析了当前以集合信托产品提供担保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障碍,并对当前集合信托产品担保模式的利弊及法律风险进行了评析比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物权法定”原则缓和适用的基础上构建集合信托产品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68.
董学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4):164-17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69.
申建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130-135
让与通知主体的规定与各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没有必然联系。正是因为让与通知前受让人并未成为受让债权的债权人,更应赋予受让人通知主体的资格。以可能有欺诈现象的发生为由而否认受让人的通知资格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过于狭隘,有必要予以修正。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的角度考虑,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必须提出取得债权的证据。 相似文献
70.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融资融券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变革.以信托关系构架起来的融资融券担保是制度的重要创新.但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引入宣言信托和确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可以化解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完善保证金制度,也是目前我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