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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我在司法所做司法助理员工作数年,亲身体会了做调解工作的苦辣酸甜。我的体会是,闯不过“苦乐关”、“名利关”和“荣耻关”就当不好司法助理员,同时要有“磨破嘴唇皮,踏破鞋子底,少盖半夜被,宁受眼前气”的心态,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15.
刘梅湘 《现代法学》2006,28(4):122-128
被害人的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是诉讼民主的重要体现,亦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性文件和法治发达国家都对公民的知情权及被害人的知情权都作了明确规定,有的国家甚至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我国刑事被害人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但权利告知规则仍不完善,被害人对案件的进展、诉讼结果以及刑罚的执行情况缺乏知悉途径,知情权的实现缺乏保障机制。立法上应对其作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6.
婚约引起的纠纷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一女陈某早年丧父,与母亲和弟弟相依为命。为了支撑这个家,5年前其母将年仅17岁的陈某许配给邻村的张某,并收受项链、耳环以及聘金12880元,陈  相似文献   
17.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允许律师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参与诉讼活动,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随后出现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以及“取保难”和“维权难”又使得这一进步大打折扣。笔者试图以律师会见权问题为切入点,深入探讨这几难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而发现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只有侦辩或控辩双方,而无中立的第三方存在,法院只是在审判阶段才开始其诉讼活动。那么,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向谁辩护?又有谁来倾听呢?  相似文献   
18.
日本《行政事件诉公法》修改的动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在修改《行政事件诉讼法》过程中,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美、法、德等国为借鉴,认真检讨其现行法权利保护机能的形式化,以全新的理念和思维,以权利保护为本位,放宽诉讼限制,使行政诉讼制度真正成为便于国民利用的制度。无疑,这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9.
和解集团诉讼是源于集团诉讼的一种司法创造,通常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在于和解而不是诉讼的集团诉讼。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众侵权诉讼开始运用和解集团的方法后,这种诉讼方式很快就流行开来。本文分析了和解集团诉讼产生的背景及其方法为什么会对被告、律师和法官有较大吸引力的原因,阐述了和解集团诉讼运作的程序及其与集团诉讼和解的区别,最后,介绍了围绕和解集团诉讼的各种不同意见及其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20.
孙发 《中国律师》2003,(8):63-64
司法如果成为一种权威,它不仅能够对社会进行很好的调控,而且在宪政领域内,它也能起到防止权力滥用、制约权力有限度的行使的作用,也就是在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权威具有宪政化的意义。所谓宪政化,指的是司法权威通过其特有的功能,在承认民主、法治、人权的基础上,用司法上独有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形式,以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行使,解决公共权力异化的问题,从而真正维护宪法的价值观,保障公民权利,以期形成一种法治的政治秩序。司法权威的宪政化意义最核心的要点就是,通过司法权威所带来的制度化途径,将政治领域的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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