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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诠释法律的文字工具及其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字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 ,也是人们诠释事物的基本方式。由于文明时代以来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文字来表达的 ,所以 ,对法律的理解和诠释 ,也主要通过文字的方式进行 ,乃至于形成了诠释法律中的“文字霸权主义”现象。通过文字对法律的诠释往往是精英们所采取的方式 ,但尽管如此 ,以文字诠释法律仍然存在着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 ,从而也衍生出以文字诠释法律的不同效力 (有效和无效 )问题。 相似文献
52.
法律实证主义是十九世纪末以来在法学领域占有主导地位的法学。这一法学产生于启蒙运动所带来的主体性哲学和理性主义哲学的大背景之下。在一元化的真理标准之下,理性主义的真理标准是知识的确定性,客观性和普遍性。与理性认识不同的其他因素,诸如情感、价值判断等“前见”都被视为偏见而被排除在认识领域之外。法律实证主义秉持相同的标准,在法学领域追求法秩序的确定性和客观性,法律实证主义者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都力图消除一切的法官的前见,在他们看来正义只有在以理性为保障时才可能被接受。本文沿着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思,在简要叙述十九末至二十世纪法哲学史的反思潮流的基础上,试图阐明哲学诠释学和法律诠释学作为这些反思中的重要路径之一,对法哲学的影响及由此所带来的法哲学的可能的第三条道路。 相似文献
53.
两汉经学与西方诠释学有着很大的差异,却也有着很大的可比性与类同点":古文经学"(刘歆、马融)的发展阶段比同于西方诠释学的"作者中心论"(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今文经学"(董仲舒、公孙弘)的发展阶段比同于"读者中心论"(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而把今、古文经学的融合阶段"许郑之学"(许慎、郑玄)比同于"文本中心论"(利科尔)。 相似文献
54.
赵运锋胡文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2):81-89
在解释理念上,刑法实质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的争议还在持续,并在理论深度与视域广度上都有突破。刑法实质解释主张个案正义、结果导向及司法能动,这些可以从实质法治、实用主义法学及本体论诠释学那里获得理论支撑。从社会主体的思维模式、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及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等维度,可以获致刑法实质解释实然存在的判断。为廓清笼罩在实质解释之上的诸多疑问,还需对与实质解释相关的问题进行研析。 相似文献
55.
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学化——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诠释学"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西方解释学和哲学合流的学术背景下,我国有些学者提出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诠释学"理解,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学化。现代思想史上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不是解释学和哲学的进步而是退步,解释学的哲学化是解释学的越界,哲学的解释学化是哲学的退缩和唯心主义化。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来看,解释学的哲学化和哲学的解释学化没有逻辑通道,把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学化会曲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唯心主义化。 相似文献
56.
三段论、私法自治与哲学诠释学——对朱庆育博士的一个反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并非民法追求的唯一目标。民法所关心的毋宁是多种价值的协调共存。同时,法律效果来源于法律规范这一事实与私法自治并没有必然的冲突,相反,法律规范往往是私法自治的保障。哲学诠释学有特定的理论预设和论证目标,它对民法学的意义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立场和反思能力,而不是方法论。因此,用游戏概念来阐述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并没有规范性的内容,也不能更好地促进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57.
58.
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的原因有二:第一,诠释学在海德格尔和加达默尔之后实现了从方法论、认识论到本体论的转变。本体论诠释学强调读者领悟之意,认为理解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复制性的行为。哲学诠释学的理论被宪法解释学所借鉴,从本体论诠释学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宪法解释都具有创造性。第二,宪法文本所具有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要求作为具体化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与本体论诠释学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创造性不同,并不是所有作为具体化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都具有创造性,因为有一些宪法条款的规定基于社会共识的存在而相对明确,对于它们的解释更多地体现为客观性而不是创造性。 相似文献
59.
张颖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2):61-73
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除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外,主要是因刑法理论自身存在缺陷从而难以正确指导正当防卫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以及司法者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不足。为此,需要以犯罪体系阶层论替代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从诠释学角度重新理解司法活动自身的规律性,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奠定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 相似文献
60.
走出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迷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并非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而是两种不同的解释立场: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没有原则分歧,两者的分歧在于哲学基础与价值观。形式解释论采取传统的认识论诠释学;实质解释论综合认识论诠释学与本体论诠释学的观点;极端的实质解释论主张完全抛弃认识论诠释学,走向本体论诠释学。形式解释论侧重自由保障,实质解释论侧重法益保护,由此可以导出五条规则和三个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