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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崔雪松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2):47-48,69
近年来,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呈上升趋势,文章从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行为认定的依据、结果认定的标准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分析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932.
933.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22(4):52-58
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包庇、纵容的对象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就属认识到其包庇、纵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文强收受下属以节日、生日名义所送财物,是"受贿"而非"礼尚往来"的关键在于与其职务相关联;是否将周晓亚收受的那部分财物计入文强受贿数额,不仅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灰色收入"尚难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强不能说清"巨额财产来源"的原因带有多重性。对文强判处死刑是基于其犯罪数额和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这样一个刑罚原则来考量的。 相似文献
934.
俞小海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64-71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学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刑法条文对聚众淫乱罪的表述比较简单,导致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有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体系解释下聚众淫乱罪之客观行为应当兼具侵害法益的“涉他性”和“情节严重”两个要素。这一解释结论既是基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考虑,也是刑法处罚合理性的实质要求。通过体系解释,有助于消除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准确界定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行为,从而合理确定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935.
936.
李雅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52-56,80
文章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四条为题点,认为传销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亦可为自然人,因而,草案第四条关于传销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并不周延。传销犯罪可以和诈骗罪形成犯罪竞合,此时应当通过考察构成要件、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情况的符合性再做定论。传销犯罪不可能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形成竞合。传销犯罪一般还裹挟有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等罪,此时宜数罪并罚。对于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或者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即便自身并未参与传销活动,仍宜以传销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937.
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938.
939.
张菲菲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2):31-35
刑事程序分流制度在世界各国已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我国仍然固守着有罪必罚、严格追诉的单一的国家本位型的程序模式,未建立系统的审前分流制度,使刑事诉讼程序很难有效地预防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人权。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设置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制度和起诉阶段的多重起诉替代措施,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前分流机制,使诉讼程序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