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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为司法实践处理受贿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但在理解和运用中,对相关问题仍存分歧。第九条是否涵盖了所有案发后退交的行为,"及时退还或上交,不是受贿"怎样理解,对退还或上交是否"及时"怎样评判。只有综合考虑,才能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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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县级市环保局长到地级市环保局副局长,在拥有实权的12年问,他受贿351万元,另有66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占有如此多的不义之财,他不光自己过得不快乐,而且也连累了家人,并最终东窗事发。2011年11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执行该贪官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80万元。大案虽然落幕,但该贪宫敛财、藏财、恐露富到事发前硬着头皮退赃的件件内幕故事,至今并不为人们所知晓,本文现作独家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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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主体多元化、立法泛空白化、司法随意化和共犯退赃标准模糊化是当下我国退赃制度立法失范的重要体现。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最终会导致功能上的障碍,造成司法不公,阻碍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身就是人类社会长期博弈的结果。要建构一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的退赃制度,必须秉持一种合乎法治的理性精神,尽快重构我国的退赃制度,以合理定位退赃的认定主体、退赃的法律后果和共犯退赃的标准和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