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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282.
诉讼监督的谦抑性是权力谦抑原则在诉讼监督领域的体现,它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监督权力的过程中,要保持谦抑的姿态,不能超越诉讼监督权的职权范围干涉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权利以及干预其他机关的职权行使,甚至越俎代庖地进入其他机关的职权领域。诉讼监督的谦抑性符合法律监督自身的特点和本质属性,应该对其进行合理定位。  相似文献   
283.
“能动履职”是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要求的新型检察理念,亦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趋向。基于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的分析,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过程中呈现“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以人民为中心”与“服务大局”两大司法理念共同形塑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但是,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须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受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性原则约束,进而形成“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推进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既需要建构基于程序法治的规范机制以及立体化的监督机制,防止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异化;又需要从规范数字技术应用、完善协同机制等方面深化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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