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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 《中国公证》2010,(6):34-38
通常情况下.在继承公证中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界限并不难,但是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为遗产受让人的时候,由于《继承法》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地位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分就变得复杂起来了。例如,王老汉和张老太育有王明一个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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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赠二奶,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遗产赠保姆,一般能够获得法律支持。如果遗产赠陪床保姆,其效力又当如何评价? 2009年3月,因为受赠者似保姆却又非保姆,非"情人"却又似"情人",湖南省芷江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遗嘱继承案再度引发情理与法律的激烈碰撞,也引起了人们对空巢老人精神生活问题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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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外,目前市民选择自愿公证的事项也出现了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主要集中在遗嘱、异地委托房产交易、证据保全、经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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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与大陆遗嘱形式比较及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伴随着两岸四地跨法域婚姻家庭的不断增多,跨法域继承关系也相应增加,继承法律制度冲突出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统一实体法难以实现,为合理解决冲突,研究港澳台继承制度,完善大陆继承制度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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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当今中国被认为是"未富先老"。相关资料反映,在人口多达13亿的今天,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超过1.3亿人,随着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出生高峰的人口即将进入老年.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预计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总数将突破2亿人,2027年超过3亿人,2044年将达到4亿人。老龄人口的增多与集中,势必会出现大量的遗嘱继承法律关系。财产的继承是否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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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之现状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条规定,办理任何继承,首先必须确定死者生前有无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协议.扶养人则按照协议的规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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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谈的遗嘱的实现,是指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按遗嘱的内容取得、分配、分割财产,使遗嘱内容成为事实。这里的遗嘱指立遗嘱人生前所立.并可在其生前自由撤回,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以身份或财产处分为内容的要式文件。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一种法律文件,因此有很多人以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够直接实现,有些管理部门甚至直接凭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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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58-60
我国作为"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家,在现实中存在区际继承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共三个方面;遗嘱继承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立遗嘱能力、立遗嘱方式和遗嘱解释共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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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的遗产继承理论,近代思想家依据自然法提出了遗嘱继承"意志说",现当代法学家从关注社会利益的视角出发,提出了遗嘱继承"社会利益说"。西方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表现为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再到"社会利益说"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呈现出多样化特质,但总的发展趋势与规律是走向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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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是规范的重心所在。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而遵循私法自治和诚信原则,将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与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当事人的“自认”相互联系,宜对口头形式设立居住权的成立予以肯定性评价。从制度目的和功能视角出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不能作为居住权人,居住权的受益主体除了居住权人外,应包括其家人和其他需要共同居住者。就能为他人提供固定、长期、连续和全面居住的商住两用房、酒店或农村民宿而言,宜扩大解释而认定其为居住权意义上的“住宅”。他人享有使用权的住宅或部分住宅均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的权利当然及于满足其生活居住必须的住宅附属设施。当事人双方应协同配合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然而居住权登记与否和居住权合同效力无关。以遗嘱继承和遗赠形式设立居住权的,则需要通过解释论对“参照适用”规则进行释明和规范化续造。遵照意思自治,作为遗产的特定住宅无论归属于谁,居住权都得以设立;“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以遗嘱继承形式设立居住权采宣示主义,未经登记的仍然得以设立,登记则是其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以遗赠形式设立居住权则采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