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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笔者见过一些女孩子,在职场上独当一面,风风火火,独处时却常常叹息道:“我累了,想结婚了。”听到这些受过高等教育、出入线城市顶级写字楼的女孩们说出这样的话,笔者着实惊诧。职场和社会生活的确很累,但是如果有人将婚姻当成“避风港”,恐怕将大失所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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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个地方,平时可供居民休闲和健身,但在地震等突发灾害性事件来临时,就"摇身一变",成为紧急避难的场所。这个地方就是我们熟悉而又陌生的应急避难场所,熟悉的是那块绿色的指示牌,上面有一个疾走的人像;陌生的是怎样才能在灾害来临时安全有序地找到离自己最近的应急避难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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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了追索权制度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也有了显著提高。但草案中仍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力过大、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过度膨胀、网络提供者在防止网络侵权上的责任要求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定性定量分析等方法,认为在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问题上应保留"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并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范围;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推定代表"制度及其在确定报酬、许可使用和维权上的优先权;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明确技术服务的范围等。这对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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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近年来,为有效应对灾害风险,福建省民政厅基于福建省情实际和自然灾害特点,按照《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要求,不断加大防灾减灾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城乡自然灾害避险场所建设,逐步构建起覆盖全省县、乡、村三级的自然灾害避灾网络,灾害应急避险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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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P搜索”及相关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搜索引擎在向手机用户提供“WAP搜索”时,会对原网页进行格式转换,以便用户在较小的手机屏幕上浏览网页.这一过程涉及的“临时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即使在承认“临时复制”构成复制行为的欧盟,此行为也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权.但刻意将转换后的网页存储在服务器中,并直接向后续手机用户提供的行为,则无法根据“系统缓存避风港”或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免责,因此构成直接侵权.由于搜索引擎难以直接证明自己仅提供搜索和即时格式转换,以及没有在服务器中保留转换后的网页,所以法院应在个案中结合“WAP搜索”的技术特征,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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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中“通知-删除”程序是一种抗辩事由还是一种诉讼前置程序,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通知-删除”前置能够降低网络版权保护总成本,节约宝贵司法资源,有助于责任划分。“通知”的主体可以包括独占被许可人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排他被许可人与普通被许可人。“删除”的期限应当考虑权利人要求的期限与ISP承诺的期限。在“非盈利”的认定方面,付费点播模式构成直接盈利,会员制费用是否构成直接盈利应当以非会员是否能够观看侵权作品而加以区分,广告贴片费用则不能够认定为基于侵权作品的直接盈利,除非该广告仅针对侵权作品单一播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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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伴随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侵权责任中如何区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成为今后知识产权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避风港原则的相关规定,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力图完善我国避风港原则相关规定,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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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关于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有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著作权人和网络搜索引擎商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立法者和实务者面临的当务之急。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判例,切实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的宗旨,净化网络秩序,让网络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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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侵权现象愈演愈烈,著作权人意识到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有效遏止侵权行为后,逐渐将目光转向网络服务商,要求其对网上反复侵权者采取制止措施,包括对涉嫌侵权人采取较为严厉的封闭账号甚至断网措施,即所谓网络著作权三振规则。本文在对网络著作权三振规则新动态介绍的基础上,通过避风港原则和三振规则的比较分析,回答了三振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