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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后危机时代,视频网站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及争议日益激烈,而与之相关的国际通用的“避风港”原则是否完全适用于国内新兴网络产业的疑问,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土豆网胜诉案,凸显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地位.然而,与美国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DMCA)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中“通知与删除”程序对避风港原则合理注意义务规定相比,我国避风港原则对该义务的立法认定尚属模糊.时此,应当细化对网络服务合理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包括对著作权人滥用通知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国家自主研发的网络过滤软件之推广、合理注意义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标准的认定,以及网络著作权统一管理体系的创建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82.
避风港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版权保护采取中立的事后执行模式,但在版权人寻求行政执法和立法游说的过程中,有逐渐被各种替代性规则所取代的趋势,网络服务提供者逐渐被强化了民事责任(如断网禁令)、行政责任(如没收域名)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并被试图强制采纳过滤技术等事前预防措施,极有可能改变其不负事先审查义务的现行规则。但是,版权保护的成本不能只由开创了新市场的技术开发者来承担。因此,新的法律规则应该在不改变第三方侵权责任规则的基础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包括在实施商业模式的技术设计与运营过程中,对其服务可能涉及到的版权人利益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83.
随着网络暴力事件不断进入公共视野,如何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网络暴力干预的阶段越靠后,暴力行为依托于网络技术传播、叠加、积聚的指数递增后果就越恶劣,治理难度与成本就越高,甚至难以遏制恶性事件的发生。网络暴力场阻断旨在遏制网暴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建立以潜在被害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平台基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管理义务、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综合性刑事预防义务,根据技术正当程序及比例原则,借鉴避风港原则构建事前预防及事中自主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84.
探析“避风港”规则主观要件——以视频分享网站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视频分享网站适用“避风港”规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主观上,其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不“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对于主观要件的判断,各国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完全交由法院自由认定。通过对“避风港”规则立法规定的诠释,探讨其主观要件的司法适用判断标准,以期对当前视频分享网站“版权困境哆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5.
相较于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云计算平台在技术特征上具有服务的糅合性。云平台需要遵循“回避用户内容”的伦理要求,同时具有“糅合服务层级”的实践样态,导致其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在主体适格性和对策可能性等方面存在局限。我国应当坚持避风港规则在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原有地位,作为回应,建议将以云平台为代表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立法中加以明确,强化避风港规则的包容性。必要措施上,秉承比例原则的思路,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云平台可以采取相对缓和的“三振出局”结合合同责任的“分段式措施”;只有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方能采取“釜底抽薪”式的制裁手段。  相似文献   
86.
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2):77-90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7.
张振亭 《工会论坛》2011,(2):146-148
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颁布,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立法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建议,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对我国的现存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在立法中增加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原则性条款;二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新阐释;三是应扩大法定许可的范围;四是对某些作品的使用设立默示许可;五是更加合理地确定侵权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88.
在Viacom vs YouTube二审判决中,法院从几方面澄清或发展了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规则.首先,“知道”是指知道特定侵权内容,而不是指了解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但“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等于知道”的普通法规则与“红旗标准”规则并不矛盾.其次,视频分享网站内部信函可以用于证明:网站经营者知道特定视频是侵权的.最后,判断视频分享网站“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并进而认定其“替代责任”的条件,并非是其己知道特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不能仅因网站有能力阻止用户获取侵权内容,就认为其“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相似文献   
89.
成文娟 《法制与社会》2012,(24):283-284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技术不断涌现,由此也带来了新的法律争议.Iframe链接是新时期出现的新的链接方式,设链网站应否对被链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尚存在争议.本文从案例入手,分析与探讨iframe链接的法律属性,以及设链网站的行为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以免责.  相似文献   
90.
《学理论》2015,(1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链接技术也在不断更新,从普通链接到深度链接,从网页端走向移动客户端,网络环境中基于深度链接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频上演。iframe嵌入式链接为深度链接的一种新型形式,虽名为链接,但以技术中立之名行内容提供之实,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提供"要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不应适用"避风港"获得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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